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双罚制”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某季废旧金属回收服务站诉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入库编号:2026-12-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云07行终1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1.16
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并无独立的责任财产,需以经营者个人或者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故不具备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双罚制”的前提。个体工商户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行政机关依照该条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分别予以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诉请撤销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双罚制 安全生产法 个体工商户 罚款 一事不再罚
基本案情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某季废旧金属回收服务站(以下简称某季服务站)成立于2018年2月23日,系经营废旧金属回收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由李某个人经营。
2023年5月12日17时34分许,在某季服务站经营场所内,员工曾某在使用切割机切割存放过易燃液体的密闭不锈钢桶过程中致钢桶爆炸,造成该名工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古城区应急局)接到发生爆炸事故的消息后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之后,于8月2日作出(古)应急事故罚〔202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季服务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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