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捏造事实”的认定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教授指出,司法实践中,需立足刑法条文本意,结合司法解释精神,坚持实质性判断原则,精准界定其内涵与边界,避免形式化认定与刑事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张。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应当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进行形式化 、简单化认定。“事实”是指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对启动民事诉讼具 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特定事实的行为。
其一,“捏造”的本质是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依据体系解释原则,刑法中“捏造”一词在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罪名中的含义均限定为凭空虚构,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亦应遵循此逻辑,排除对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部分篡改行为。其二,“事实”的核心是对民事诉讼启动与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基础事实,具体表现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与虚构民事纠纷两个层面。前者是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制造原本不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假象;后者则是在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虚构相应的权利义务争议,二者共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事实基础。
认定过程中,实质性判断原则是规避认定偏差的关键。实践中需明确,行为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不能一概认定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而应依据法庭查明的真实法律关系性质变更案由。同时,需认可隐瞒真相可成立“捏造事实”的特殊情形。虚假诉讼罪的实质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法院立案受理与裁判,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等真相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虚构事实并无本质区别,故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需严格区分“无中生有型”捏造与“部分篡改型”行为的界限,后者不应纳入虚假诉讼罪的规制范围。从文义解释来看,“捏造”的无中生有属性决定了其不包括对真实民事法律关系中部分事实的篡改;从立法原意而言,虚假诉讼罪的设立目的是惩治无合法诉权者制造诉权假象的行为,若当事人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与纠纷,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便篡改部分事实,亦不符合立法初衷。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篡改型”行为成因复杂,可通过民事败诉、司法处罚等方式规制,若一律入刑,可能侵害诉权、扩大刑事打击面,且其篡改程度差异导致社会危害性悬殊,缺乏明确的入罪操作标准。此外,此类行为若伴随伪造印章、妨害作证等行为,可通过其他罪名规制,不会导致放纵犯罪。
综上,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认定,应坚守“无中生有”的核心要义,以民事法律关系与纠纷的真实性为基础,坚持实质性判断,明确隐瞒真相的可责性与部分篡改的非罪性,实现刑事规制与权利保障的平衡,精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