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不堪忍受丈夫曹某庆的辱骂、殴打,喝下农药“敌草快”,曹某庆明知妻子出现中毒症状,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终,妻子身亡。
法院判决曹某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有人觉得,这也判得太重了!
确实,以往也有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案件,判得都没有这么重。
比如以下三个案例:
![]()
案例一:米某某案,五年
米某某与被害人为婚外情人关系,两人在酒吧发生争执,米某某将被害人带至大桥,双方激烈争吵,米某某甚至将被害人抱至护栏外,并用言语刺激“你跳吧”。最终被害人跳河身亡。
法院判处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
案例二:姚某某案,七年
姚某某与被害人网上结识,相约自杀。姚某某帮助被害人捆绑石块,后者跳湖身亡。姚某某放弃自杀,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离开现场,被害人死亡。
法院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
案例三:赵某1案,五年
赵某1与被害人为婚外情人关系,两人发生争执,被害人在赵某1租住房内喝农药自杀。赵某1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便逃离现场,被害人死亡。
法院判处赵某1有期徒刑五年。
同样是见死不救致人死亡,同样被判故意杀人罪,为何米某某、赵某1只判了五年,姚某某判了七年,而曹某庆却要坐牢十三年半?
曹某庆是判重了吧?
并没有判重,曹某庆案的“重判”,恰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精准量刑的具体体现。
曹某庆案并非量刑过当,而是基于其法定义务、先行行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评判来精准量刑的。
![]()
曹某庆案与其余三案有质的区别:
首先,法定义务的强度不同
米某某案与赵某1案,当事人均为婚外情关系;姚某某案,当事人是相约自杀的陌生人。他们的救助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行为,如刺激、威胁、帮助自杀引发的危险状态。
而曹某庆案,两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天然包含了在对方生命垂危时最急迫、最无条件的救助责任。这是既基于夫妻身份的道德义务,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其强度远高于其他关系。违反此义务,罪责自然更重。
其次,引发悲剧的原因有根本差异
曹某庆并非因为普通口角导致妻子自杀,他先是暴打妻子,更恶劣的是,他将妻子的隐私在多名亲友间肆意转发予以羞辱。这是家庭暴力与严重人格侮辱的结合体,是主动、恶劣地制造了足以摧毁一个人尊严和求生欲的极端环境。曹某庆不管是基于夫妻间的相互救助义务,还是基于其先行行为,都应给妻子积极的救助,但他见死不救、冷漠至极。曹某庆的先行行为,对妻子自杀产生了更直接、更主要的推动作用。
相比之下,米某某的刺激、赵某1的威胁,虽然同样恶劣,但在行为的复合性与对家庭伦理的破坏性上,难以与曹某庆的暴打和羞辱相提并论。
再次,不作为的彻底性与主观恶性,判若云泥
曹某庆在明知妻子服毒并已出现中毒呕吐症状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未打电话,未叫人,见死不救。这种在至亲生命最后时刻表现出的彻骨冷漠与决绝,反映出其对妻子生命的极端漠视。曹某庆的不作为更为彻底,主观上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更为坚决和彻底。
而米某某在被害人跳河后有报警行为;赵某1在逃离数小时后也电话通知了他人。姚某某案则有其特殊性,发生在相约自杀的特定情形下,被害人自杀意志坚决,故姚某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最后,社会危害性大不相同
曹某庆的行为集家暴、侮辱、见死不救于一体,彻底践踏了夫妻间的忠诚、救助义务,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伦理的正面冲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示范效应和危害性,远远大于因婚外情或相约自杀引发的案件。
综上所述,看似相似的不作为杀人案,本质大不相同。曹某庆案集合了最强的法定义务、最恶劣的先行行为、最彻底的不作为、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四重从重情节。法院判处曹某庆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绝非判重了,而是罚当其罪。
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
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是绝对的,而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相互救助义务,是神圣不可推卸的。任何践踏这份义务、对配偶生命冷眼旁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