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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多地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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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四川全面进入新一轮森林草原防火期。日前,围绕省级森林防火与草原防火工作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发布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对省级要求进行细化和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自府规〔2025〕6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自贡市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要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检查指导,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广府规〔2026〕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森林高火险期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野外用火;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燃物,加强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公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按照《广元市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乐府规〔2025〕4号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森林高火险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燃物,加强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公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南府规〔2025〕7号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要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达市府规〔2025〕7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野外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达州市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要严格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巴府发〔2026〕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巴中市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雅府规〔2025〕6号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必要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落实扑火力量、灭火装备等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高火险县发布6级以上、中低火险县发布7级以上大风预警等异常天气下,经县(区)森防指会商研判后,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在春节、“3·30”警示日、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雅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火险预警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检查指导、情况报告等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专业扑火队伍不少于50人驻训,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不少于20人、村(社区)早期处置队伍不少于10人,建立联防联训联扑机制,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要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检查指导力度。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党政领导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常态化开展下沉检查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2025—2026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阿府规〔2025〕2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全州2025—2026年度森林防火期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其中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各县(市)森林防火期启动不得晚于2025年11月1日,结束不得早于2026年5月31日。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森林火灾火情发生特点、危险程度和高火险天气等情况,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设立标识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蜡、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烧荒、烧地边、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等违规野外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和冻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实战演练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开展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采取“四定一灭”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防止失火跑火。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常态化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动态清零。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定期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及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利用防火宣传月、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会商研判及预测预报预警,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火险火情预警、发现、响应和处置能力。发布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要按照《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严格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定期检修维护装备机具,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实行联合值守,及时核查反馈热点信息。一旦出现火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规范上报火情信息,严禁迟报、瞒报、漏报和信息倒灌,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压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州领导包县(市)、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的包保责任机制,推广村(居)民防火挂牌轮流值班等协作共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情况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按照“微网实格”要求,实行护林员划区巡护和输配电设施“杆(线)长”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强化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通过“两书一函”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火情,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凉府规〔2025〕2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6年全州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11月20日至12月31日。其中1月10日至5月20日为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后,要按照《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责任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要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市)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110。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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