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问,被告在诉讼中伪造证据、做虚假陈述,是不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答案是一般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核心在于主动发起基于捏造事实的民事诉讼程序,而被告是应诉者,不是诉讼的发起者,不具备原告身份,不符合“提起虚假诉讼”的根本要件。
但有两种情形下,被告仍可能涉及此罪。第一种是被告提起反诉,此时他在反诉程序中具备原告身份,如果反诉依据的事实是捏造的——比如伪造与反诉相关的合同、借条,或者虚构对方违约的事实,就可能构成本罪。第二种是被告与原告共谋,共同策划并提起虚假诉讼,比如双方串通虚构债务关系,通过诉讼将一方财产转移,损害第三人利益,此时被告与原告构成虚假诉讼的共同犯罪。
还有人问,被告在一审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上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答案仍然是不构成。二审属于一审诉讼程序的延续,不是独立的全新诉讼,即使上诉理由是捏造的,也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但这种行为可能干扰司法秩序,影响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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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虚假诉讼罪,还要综合三个关键要素:主观上有故意,明知事实是捏造的仍刻意实施;客观上做了捏造事实的行为——比如无中生有虚构从未发生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在真实关系基础上篡改关键事实(像隐瞒债务已清偿仍虚增金额起诉);并且行为造成了后果——要么妨害司法秩序(比如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浪费大量审理资源),要么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名誉受损,或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还有很多:比如与夫妻一方串通捏造共同债务,企图让另一方承担虚假债务;与企业管理人员串通虚构公司债务,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在破产案件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企图分配破产财产;或者与被执行人串通,虚构债权干扰法院执行。这些行为只要符合“主动发起虚假诉讼”的核心,不管是原告还是反诉的被告,都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被告在诉讼中的不实行为,通常不会直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比如被告只是在应诉时隐瞒部分事实、伪造单一证据,但没有发起新的诉讼,法院一般会用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裁,或追究妨害作证罪等其他罪责——比如被告教唆他人作伪证,就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要区分虚假诉讼与一般不实行为,关键看是否“主动发起”虚假诉讼。比如被告只是在应诉时否认已收到货款,但没有发起新的诉讼,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如果他主动提起反诉,说对方还欠自己货款,而反诉的事实是捏造的,那就踩了虚假诉讼的红线。
实践中,法院会通过细节判断是否虚假诉讼:比如原被告是亲属、朋友或关联企业,对案件关键事实没有争议,快速达成调解;或者借条、转账凭证有伪造痕迹,大额现金交付却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再或者诉讼目的明显不正当——比如通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些情况都会引发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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