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我国慈善规模、丰富慈善参与方式、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今日,民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有利于提振委托人对慈善信托的信心,增加社会公信力。这将进一步发挥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促进其长效发展,从而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更大作用,助力共同富裕。
另外,北京师范大学社会治理与公共传播研究中心主任、中华慈善总会家风传承与慈善信托委员会总干事傅昌波教授认为,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供给。
增强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民政部表示,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慈善信托监管制度的必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明确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渠道、细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三方面内容,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蔡概还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对修订后《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信息披露要求的进一步细化。此前法律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较为原则,而《办法》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极大地增强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国科创新研究院智库专家杨祥博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办法》的首要利好在于彻底打破了长期存在的行业“黑匣子”,通过构建公开性和透明度,能够构建社会与客户对慈善信托的信任基石。
傅昌波则表示,首先,《办法》为慈善信托健康发展夯实了“信任之基”。《办法》通过明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统一渠道,细化了慈善信托设立、变更、终止等全流程公开内容,要求受托人定期披露财务状况与重大交易,从制度上破解了信息不对称的行业痛点。《办法》让慈善信托的 “金融+公益” 双重属性更具公信力,有助于推动更多净值人群通过慈善信托实现善财同传。
其次,《办法》为解锁更多慈善资源提供了“重要密钥”。慈善信托能较好地兼顾捐赠人慈善意愿与公共服务需求,契合“善家传承”理念。慈善事业高质量需要激发社会财富向善的动能,而信任是吸引社会参与的前提。《办法》让慈善信托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更精准、效果可追溯,有助于推动更多社会财富转化为公益资源,助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主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在明确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渠道方面,《办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
要求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
在蔡概还看来,《办法》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共同受托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他解释到,以前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的情况,由谁公开并不明确,容易产生推诿。《办法》明确由主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难点问题。
杨祥指出,《办法》统一了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确立了良性竞争机制,将有望防止行业内“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他解释到,此前,由于缺乏统一规范,专业能力强、管理规范的信托公司难以在市场上凸显优势,反而可能因合规成本高而被边缘化。《办法》明确受托人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并细化了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迫使所有从业机构在同一把“尺子”下接受检视。在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下,这将倒逼信托公司为了声誉而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行业优胜劣汰,确立“专业创造价值”的市场导向。
此外,《办法》也明确信息公开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要求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15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数据为2777条,财产总规模共106.46亿元。
或将消除税务认定技术障碍
在细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办法》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逐个细化民政部门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规定;要求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关联交易情况向社会公开;明确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公开的监管信息,使各主体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以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慈善信托运行情况。
蔡概还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行业数据的公开时限。以前法律仅要求“及时”公开,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导致实践中部分信息公开严重滞后。《办法》作出“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硬性规定,这就给民政部门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确保慈善信托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在加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方面,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公众、媒体予以曝光,明确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和处罚措施,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形成多元监督。
“《办法》这一信息公开制度为未来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性落地铺平道路。”杨祥表示,长期以来,慈善信托虽有法律地位,但在税收优惠上往往难以享受与直接捐赠同等的待遇,其核心痛点在于税务部门难以高效核实资金的公益属性和流向。
他表示,《办法》通过建立标准化、可追溯的数据披露体系,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最坚实的核查抓手。当慈善信托的运行数据变得真实、透明且易于监管时,就消除了税务认定的技术性障碍。这不仅回应了监管需求,更扫清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阻碍,让行业期待已久的税收红利成为可能,从而真正激活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
虽然近期有关部门出台了慈善信托支出、信息公开等一系列规定,让慈善信托的运作更加规范、透明。但蔡概还也表示,在加强规范的同时,也建议有关部门也尽快出台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与发展不可偏废。建议尽快建立全国性的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明确慈善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等规定。通过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发慈善信托的优势和活力,助推我国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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