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张某用备用钥匙潜入修理厂,剪断铁链,试图开走自己被交警扣押的车辆。门卫发现后上前阻拦,却被一把推开。他以为这只是拿回自己的东西,却不知这一行为可能让他从车主变成罪犯。
深夜的抚州市文昌大道,一家汽车修理厂内,门卫徐某被一阵异响惊醒。他打着手电筒循声而去,竟发现一个黑影正在剪断大门的铁链。仔细一看,竟是昨天因使用套牌被交警扣押车辆的车主张某。
“你干什么!这车被扣了,不能开走!”徐某急忙上前阻拦。
张某却一把推开徐某:“这是我自己的车,我为什么不能开?”说罢,他跳上驾驶座,发动引擎,冲破尚未完全剪断的铁链,消失在夜色中。
徐某立即报警。几天后,张某被警方抓获。他始终不明白:“我开走自己的车,怎么就犯罪了?”
01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涉案车辆为张某合法购买,但其车辆因交通违法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
此时,车辆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管理之下,属于“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张某以秘密手段,排除国家机关的占有,将车辆开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对张某判处了相应刑罚。张某试图以“拿回自己财物”辩护的理由,未被采纳。
02 法律焦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开走自己被扣车辆,主观上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这直接关系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日常理解的“据为己有”,而是一个具有特定规范内涵的法律概念。它是指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并将该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具体到本案,判断张某是否具有该目的,需结合主客观情况综合分析。
首先,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意图。 张某选择在凌晨秘密潜入,剪断门锁,在被发现后仍强行推开阻拦人员驾车离开。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其意图是彻底排除交警部门对车辆的合法控制,而非暂时使用或通过正当程序索回。
其次,财物占有状态的刑法意义。 刑法不仅保护财产所有权,也保护合法的占有状态。即使所有权人,也无权以犯罪手段侵犯他人(包括国家机关)对财物的合法、平稳占有。
本案中,交警部门的扣押是合法行政行为,形成了对车辆的合法占有。张某的行为破坏了这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秩序。
最后,区别于“行使权利”行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暂时使用、日后归还的意思,或因民事纠纷正当地行使留置权、抵销权,或因认识错误误以为有权处分,均因缺乏“永久性排除他人占有”的意图,而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
但张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03 风险防范:3种常见情形下的行为边界
实践中,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尤其在财物权属或占有状态存在争议时,极易产生混淆。俞强律师结合实务,梳理出三种高发情形,教你清晰把握行为边界。
情形一:擅自取回被公权力机关扣押的财物
错误认知: “东西是我的,我随时可以拿回来。”
法律边界: 一旦财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其占有权即转移至国家机关。此时,该财物在法律上“以公共财产论”。
正确做法: 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如缴纳罚款、提供担保、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待解除强制措施后合法取回。任何私自转移、隐匿、变卖被查封扣押物的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
情形二:经济纠纷中,私自扣留对方货物抵债
错误认知: “他欠我钱,我扣他货天经地义,这是行使留置权。”
法律边界: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但行使条件严格。必须同时满足:1.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 债权已到期;3. 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 不违反约定或法律禁止性规定。
风险提示: 扣留的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如果货物是债务人受托运输、保管的第三人财产,债权人擅自扣留,不仅留置权不成立,还可能因造成货主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运输司机因与物流公司有运费纠纷,扣留了其运输的、属于汽车厂的车辆,导致车辆无法交付被买断,司机需赔偿由此产生的差价损失。
情形三: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模糊地带
典型场景: “一房二卖”后,卖方将后续售房款用于继续工程建设,声称有履约意愿,只是资金紧张。
法律边界: 区分民事欺诈(承担违约责任)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人存在继续施工等“履约行为”,也不能直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会综合判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根本无履行能力;是否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违法犯罪活动或逃匿;是否在明知最终无力履行且无法退款的情况下,仍将风险转嫁给对方等。例如,在资金链断裂后,通过“一房二卖”获取资金,且后续资金依然紧张,无法保障交付或退款,其主观上的侥幸心理可能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4 实务指南:避免踩坑的2个核心要点
为避免从民事纠纷滑向刑事犯罪,俞强律师建议,在处理财物争议时,务必把握两个核心要点:
第一,优先选择公力救济,杜绝私力“维权”。 当财物被他人占有或发生经济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忌自以为有理,便采取盗窃、抢夺、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自行解决”,这将使自身从受害人变为犯罪嫌疑人。
第二,准确理解“占有”的法律状态。 要树立“占有即受保护”的观念。无论是自己的财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如出租、出借、被扣押),还是他人财物被自己合法占有(如保管、承运),都要尊重这种占有状态。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占有权。
风险提示: 本文内容仅为基于公开案例的法律知识探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事实千差万别,涉及自身重大权益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分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 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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