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缘起:拆迁程序存违法,司法裁定确权属
1998年8月,张某清从张某义、任某英夫妇处购得安阳县跃进农场北家属院82平方米房产,完成购房二联单等合法手续,并于1998年10月维修房屋、2004年进行翻建,最终建成416.99平方米合法建筑,有建房证明、法院多份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2009年,安阳高新区管委会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弦歌大道跃进农场工程为由启动拆迁,期间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暴力手段,于6月24日将张某清的416.99平方米房屋强制拆除。更令人费解的是,管委会已核实房屋权属人是张某清得情况下,擅自将拆迁补偿款发放给非房屋所有权人任某英,严重侵害了张某清的合法权益。
核心争议围绕房屋权属展开,张某清自2009年起多次提起诉讼维权,历经安阳市文峰区执法部门、中级执法部门多轮审理,直至2015年迎来关键司法定论——河南省高级执法部门作出(2015)豫法民申字第XXX号民事裁定,明确认定张某清与相关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依法驳回任某英的再审申请。这一裁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并公布结果”的要求一致,从司法层面坚实确认了张某清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印证了其房屋及40.23平方米前院空地(2.4米宽×9.2米长等区域构成)的合法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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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张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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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张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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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张女士提供)
二、调解落地:协议达成逾一载,补偿款项仍未兑
2023年2月27日,安阳市文峰区执法部门调解室组织张某清与安阳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方进行集中调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双方经文峰区执法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明确补偿包含房屋价值、相关损失等在内的全部款项;同年3月2日,各方结合2022年安阳同类房产市场价(7450元/㎡-12500元/㎡),现场敲定360余万元补偿数额(与张某清按457.22㎡×8000元/㎡计算的3657760元补偿主张基本吻合),签署了具备法律效力的调解笔录(编号XXX),同步形成带时间的协调照片及补偿确认单,完整符合拆迁补偿协议“书面形式、当场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法定要求(经多次协商,文峰区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一直没有将签字文件交给张某清)。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拆迁协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必须严格履行约定义务。但这份生效协议却陷入“执行空转”:“调解有笔录、协调有确认,所有流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可补偿款却迟迟不到账。”张某清无奈表示,协议签订后,她多次向作为拆迁补偿责任主体的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调解执行监督责任的文峰区法院咨询进度,也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提交举报(该条例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对举报及时核实处理),但均未获得明确答复,360余万元补偿款至今分文未付。
17年维权期间,张某清累计支出民事官司律师费24000元、行政强拆违法官司律师费9000元、行政赔偿官司律师费3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差旅费、邮寄材料费等共计6186346.7元(包括房屋补偿款),且因房屋被强拆长期居无定所,曾居住在拆迁现场茅棚,遭受巨大精神创伤,依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其主张20万元精神损失费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期间,她完整保留的举报回执、沟通记录、银行流水、强拆现场照片等材料,清晰佐证了补偿款未兑现及自身遭受重大损失的核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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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张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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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张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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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张女士提供)
三、三点诉求:盼履约、求公正、促规范
面对补偿款长期悬空、自身损失持续扩大的困境,张某清始终坚守合法维权底线,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三点核心诉求:
其一,直接诉求——恳请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文峰区执法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立即兑现2023年调解达成的36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13条及(2018)最高法行34号、(2019)最高法行申380号案例精神,赔偿房价上涨产生的差额损失,以及维权期间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全部合理支出,让合法权益不再“纸上谈兵”。
其二,根本诉求——通过社会监督与官方督办形成合力,推动司法调解结果和补偿协议切实落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的要求,确保拆迁维权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捍卫司法文书和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依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在无拆迁许可情况下暴力强拆、故意错发补偿款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其三,附加诉求——要求相关单位就补偿款长期未兑现的原因作出书面明确说明,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等规定,规范拆迁补偿全流程,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房屋权属调查登记、补偿款足额发放等关键环节堵塞流程漏洞,同时落实最高法关于征收空地院落应按市场价补偿的要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四、法律支撑与媒体呼吁:多方联动促落实,让公平正义不缺席
拆迁补偿协议作为约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合同,其有效性受《民法典》合同编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双重保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界人士指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法定征收补偿责任主体,未按协议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最高执法部门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否应对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合法使用的空地院落应按补偿时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2019)最高法行申380号案例指出,因征收部门造成安置延迟导致房价大幅上涨的,征收补偿应按上涨后标准计算;对于恶意违法强制搬迁,执法部门应支持被征收人提出的合理律师费赔偿主张,这些规定均为张某清的诉求提供了坚实法律支撑。
在此,我们发出多方呼吁:呼吁北青网法制频道,新黄河“新刚调查”等相关媒体关注拆迁维权与司法执行领域事件,聚焦此事展开深度调查,通过专业报道扩大事件关注度,让公平正义被更多人看见;呼吁北京在明律所等拆迁维权专业法律机构,为张某清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助力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法典》及最高法相关案例规定,高效推进维权进程;更呼吁河南省信访部门、河南省高级执法部门、国务院督查监督部门等上级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层级监督要求,启动督办机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解决补偿款兑现及损失赔偿问题。
拆迁补偿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360余万元补偿款及各项合理损失何时能顺利赔付,这场持续17年的维权之争何时能画上圆满句号,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也期待相关单位能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用实际行动让司法公正、法律法规与民生保障真正落地生根。
事件后续,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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