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润
责编|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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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和有序化解,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牵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组成课题组对“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实践探索与机制完善”(以下简称“第三方介入机制”)开展专题研究。课题组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制度实施情况及各地探索实践进行了全面考察,系统总结取得的成绩与经验,科学分析面临的困境与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第三方介入机制”的若干建议。
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宝贵经验
律师、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主体,以其中立性和专业性的角色开展释法说理、答疑解惑、普法宣传、心理疏导、社会监督等工作,为化解信访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涉法涉诉信访引入第三方介入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课题组形成以下基本认识。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强调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统筹多元调解力量,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推动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和有序化解。这为我们做好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治保障。在第三方介入过程中,党的领导不仅确保了相关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还能够强力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推动“第三方介入机制”落地见效。
第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基本立场。第三方介入要求第三方始终将当事人利益置于首位,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深层利益诉求,确保解纷过程和结果符合当事人期待。此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也要求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其参与纠纷化解,形成多元共治的纠纷解决格局。
第四,坚持问题导向与实质解纷是基本要求。第三方介入以实质解决纠纷为核心,而非形式上的简单参与,通过多元化解机制和协同治理,实现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第五,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是重要方法。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为第三方介入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政策支持。各地立足顶层设计框架,根据地域特点和需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第三方介入的工作模式和方法,提高了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现实困境
一是制度定位有待明确。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介入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权限进行详细规定,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第三方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存在交叉,容易因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或重复介入等问题。
二是信息共享机制缺乏。第三方介入普遍采用坐班值守的形式,由第三方对驻点单位汇报接谈咨询情况。除少数地区建立了第三方服务信息工作平台外,各系统缺乏互联沟通机制,化解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明显不足。
三是经费保障制度不足。目前,部分省份已将律师代理申诉的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或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但是其他第三方介入主体的资金还缺少保障。
四是参与机制有待优化。第三方介入的启动条件、参与方式、意见采纳机制等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影响了化解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除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外,其他第三方介入情形还缺乏相应制度设计和系统保障。
制约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因素
一是当事人层面: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从当事人角度看,“信权不信法”的观念仍在,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程序和司法权威缺乏信任。同时,第三方易被当事人误解为司法机关的“说客”或者非属司法机关的“外部势力”,心理上存在天然的不信任,从而质疑其中立性,抵制第三方介入。
二是司法机关层面:衔接机制不顺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导致第三方参与的启动条件、案件范围、操作流程等不明确,案件在司法机关与第三方介入之间衔接不畅,“第三方介入机制”实际运行效果欠佳。
三是协同治理层面:协作机制不完善。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不同部门和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存在信息壁垒,可能导致重复劳动、矛盾激化等问题。例如,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与第三方介入组织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影响案件的整体处理效率。
完善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建议
进一步明确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定位。其一,深化诉访分离改革。诉访分离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原则和具体举措,目的是避免因诉访界限模糊导致信访渠道承载过多司法诉求。深化诉访分离改革,需要坚持依法有据、分类处理的基本原则,完善诉访案件的甄别方法,优化诉访协调衔接,明确各部门职责,健全和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推动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其二,厘清职能边界。第三方介入的主要工作包括释法说理、情感疏导、监督建议以及协调沟通等,这就要求正确处理第三方与相关主体的关系。一方面,第三方应保持中立性,确保其职能行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第三方需保持独立性,对司法机关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进一步优化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一是完善涉法涉诉案件信息收集机制。司法机关应在第三方介入前全面收集案件相关信息,在第三方介入时及时与其沟通,梳理矛盾焦点和关键问题,推动矛盾纠纷解决。二是增强第三方介入适配度。可根据排班专家擅长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安排或预约案件当事人,提升第三方主体与案件之间的适配度。三是提高第三方介入标准化水平。目前,第三方介入服务的标准“弹性”较大,不同专家对案件释法和建议的尺度把握不同。建议总结典型案例,形成指导性文件以统一尺度。四是健全案件反馈机制。第三方对案件评查的结果及提出的专业建议,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如采纳应及时向第三方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如不予采纳应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五是建立介入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第三方介入机制”的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当事人、办案机关和第三方的意见,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进一步健全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支持体系。一是强化立法和制度支持。推动第三方介入立法或出台中央层面指导意见,明确第三方介入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制定第三方介入的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让第三方参与有法可依。二是强化经费支持。对第三方介入的经费保障进行系统考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由第三方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统筹规划。三是强化激励措施。通过“物质+精神”双重正向激励机制,调动第三方积极性,增强其荣誉感,让专家“留得住、愿服务”。四是强化信息支持。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涉法涉诉矛盾纠纷预警与化解中的应用,通过技术赋能实现矛盾预警从“经验判断”向“数据驱动”转变,纠纷化解从“分散作战”向“协同智能”转型,社会治理从“末端处置”向“源头预防”深化。
进一步依托综治中心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与有序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将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与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多元治理格局。首先,加快综治中心立法进程。可以借鉴接诉即办、信访领域立法经验,推进综治中心相关立法,明确职责权限、体制机制、保障措施,提升综治中心在社会治理中的履职效力和公信力。其次,进一步打通“数据壁垒”。将多部门数据汇集于综治中心信息平台,一体化比对、排查矛盾纠纷线索,强化信息支撑,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最后,持续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多渠道充实专业社会力量,通过定期培训、共商研讨、案后总结等方式提升其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进一步深化二审、再审制度改革,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部分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由于未能通过法定诉讼程序得以实质性化解,便不可避免地涌向信访渠道,形成了“诉讼与信访交织”“诉讼终而案件不结”的困局。建议通过深化相关改革,做实二审、再审等环节,发挥实质性解纷功能,推动实现“案结事了”。其一,加强二审程序案件信访风险评估。从案件和当事人本身两个维度出发,明确风险评估的要素与标准,构建一套科学的二审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常态化工作体系。对于信访风险较高的案件,承办法官及其团队应在裁判作出后主动对当事人答疑解惑,就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向当事人解释并做疏导。其二,完善二审及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以防止程序空转。二审程序空转问题主要源于发回重审的事由模糊、说理不充分,且一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仍可能“维持原判”,易导致案件再次被上诉或直接涌入信访渠道。对此,建议加强发回重审阐明理由及反馈追责机制,将发回重审案件理由阐释与反馈义务与法官绩效挂钩,以反向激励其尽职尽责。其三,强化再审与涉法涉诉信访之间的分流与衔接。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引导信访人直接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已依法终结的涉诉信访事项,尊重司法既判力,明确“不再受理”规则,将涉诉信访考核标准与司法终局性原则相结合,避免司法权威受损。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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