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拿到败诉判决书,满心委屈却找不到翻案突破口,其实一个常被忽视的关键漏洞藏在判决书中——没有说明证据采信的理由。比如有人提交了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对方只有一份利害关系人陈述,可判决书里只笼统写“证据确实充分”,对为什么采纳对方证据、排除自己证据只字未提。这种情况不仅是程序瑕疵,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硬伤,抓住这个漏洞,上诉、再审翻盘概率会大幅提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有争议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详细阐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也要求,法庭对公诉人、当事人补充或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裁判文书要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重点分析说明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这些规定都是当事人翻案的“尚方宝剑”,直接戳中判决违法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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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书没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后果很直接:当事人无法知道自己的证据为何被否定,对方证据为何被采纳,自然会对判决公正性产生质疑。同时,这也违反了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裁判透明,让审判过程像“暗箱操作”,影响司法在民众心中的权威性。从法律程序看,明确说明证据采信理由是判决书的基本要素,有助于上级法院监督,也便于后续再审准确判断原审证据采纳是否恰当。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不用慌,有明确的救济途径。如果仍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15天,刑事案件10天),可以直接把“原审判决书违反《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未阐明证据采信理由,程序违法”作为核心上诉理由,附上判决书相关页面截图,明确指出未说理的具体位置,让上级法院一眼看到问题。上级法院审理后,若认定原审程序违法,可能直接发回重审或改判。如果过了上诉期,也能申请再审——程序违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说明判决书证据采信说明缺失的问题,请求重新审查案件。
掌握实操步骤更关键。第一步是快速自查判决书:拿到判决书后,重点翻“证据认定”“本院认为”部分,对照三个问题检查——自己提交的关键证据(比如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是否被提及?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是否明确说明采纳或排除的具体理由?若存在推定事实,是否讲清推理过程和法律依据?如果只是笼统说“证据确实充分”“举证不能”,没有任何具体解释,就找到了翻案抓手。第二步是精准启动救济程序,上诉期内用法律依据上诉,过了上诉期申请再审,要聚焦法条而非情绪,比如指出判决书违反哪条规定,哪个部分没说明理由,这种程序违法如何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第三步是保存好庭审笔录、证据原件,请律师复盘,上诉或再审时用“法条+事实”构建论证,不要只讲“法官不公”的主观感受。
实践中,这类因文书说理缺失改判的案例不在少数:杭州某民间借贷案,一审判决书遗漏多份关键证据且未说明理由,二审法院直接依据上述法条改判胜诉;广州某知识产权案,判决书用“证据不足”敷衍驳回原告证据,再审法院以违反释法说理规定为由裁定提审;还有律师代理的案子,当事人的关键证据没被认可,对方的利害关系人陈述被采纳,判决书没说理由,上诉后上级法院直接认定程序违法改判。
判决书说明证据采信理由是法律强制要求,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忽略了这个关键细节,白白错失翻盘机会。如果你的判决书也存在“没说明证据采信理由”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抓住这个法律赋予的机会,用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确定判决书是否符合情况,可以找专业法律人士帮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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