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报|来源
伴随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主播”成为热门工作之一,吸引了大量年轻人投身此行业。一些公司从中窥探“商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易于操控的特点与之签订直播协议,后又因履约争议向未成年人索赔高额违约金。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纪公司与未成年主播因履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直播合同未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导致合同无效,经纪公司要求主播承担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1
未成年人私自签订直播演艺合同
16岁的哈萨克族姑娘小胡来自新疆,正值青春年华的她通过网络了解到主播行业是当下热门职业,怀揣着“明星梦”的她瞒着父母,只身前往江苏省南京市,欲从事网络主播工作。
2023年9月2日,小胡与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小胡自愿成为该传媒公司旗下签约艺人,公司为小胡的互联网直播演艺、网络影视作品、广告代言等活动提供独家经纪服务。传媒公司和小胡约定线上直播礼物收益按四六比例分成,商业演出、广告代言等活动收益按六四比例分成,合作期限两年。协议对单次直播时长及每月直播天数均作出约定,如果小胡的单次直播时长少于3小时或每月直播时长少于156小时,传媒公司有权按照当月总收入30%或500元每天标准扣除相应收入。此外,该协议还约定如小胡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需赔偿传媒公司拍摄费、签约费等损失,并按照合同期内月最高收益×合同剩余月数×1.3倍来赔偿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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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蔺颖
因小胡签约时未满18周岁,南京某传媒公司要求小胡将协议内容告知其监护人,并提交《监护人同意签约函》。小胡遂让其姐姐代书一份《监护人同意签约函》交给公司,传媒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未核实签字的真实性,随后要求小胡进行直播。
02
停播发生争议
直播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传媒公司为小胡拍摄宣传视频,并为小胡建立微信群传授直播技巧。此外,因小胡无处居住,传媒公司为包括小胡在内的多名主播租赁房屋,并支付小胡签约费5000元。
合同履行约一个月,由于直播时间过长、工作强度过高等原因,年轻的小胡无法承受工作压力,遂趁着国庆节假期返回新疆,此时小胡的母亲才知道女儿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并明确表示反对。
国庆节过后,传媒公司多次联系小胡要求继续直播,小胡表示因其母亲反对无法继续直播。双方协商未果,传媒公司遂诉至六合区法院要求小胡赔偿违约金,包括预期可得利益100700元,房租、签约费、拍摄费等损失20700元。
03
法院判决
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和当前流行的网络直播行业,双方在庭审现场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六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直播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
法官认为,小胡签订合同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无证据证明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合同与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相关,内容篇幅、体例结构、条文字义等内容与小胡的认知水平、社会经验、风险意识等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条文载明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合同签订和履行不属于小胡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法官认为,传媒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要求小胡自行提供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材料,在小胡提供非法定代理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后,传媒公司未核实签字人身份及《监护人同意签约函》内容真实性,未妥善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公司要求小胡承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00700元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法官释明上述裁判理由,南京某传媒公司主动撤回对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仍坚持要求小胡赔偿房租、签约费、拍摄费等违约损失。
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后,小胡从公司收取的签约费5000元应予返还。鉴于小胡已工作一个月时间,传媒公司未支付1377.9元直播收益,扣除该直播收益后小胡应返还差额部分3622.1元。南京某传媒公司虽在房租、拍摄等方面实际投入了成本,但传媒公司本身亦系小胡直播行为的获益方,故法院综合合同签约背景、履约程度、双方过错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等因素,酌定小胡赔偿损失500元,剩余损失由南京某传媒公司自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04
案后余思
规范网络直播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张凌
2025年7月2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1.2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提升至79.7%。随着网民规模的日趋庞大,以及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做主播、当“网红”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在这一潮流裹挟下,未成年人违规提供直播服务、出镜短视频等现象屡见不鲜。
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严控未成年人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据此,网络直播服务机构需谨慎签订涉未成年人直播合同,安排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直播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不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纪公司与其签约需征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若未成年人单独签约则合同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可拒绝追认导致合同无效。
法官在办理该案中,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南京某传媒公司在南京市基层法院向包括本案小胡在内的33名主播起诉索赔违约金,这些主播多为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由于直播压力大、收入不高等因素,多数主播开播后难以适应工作强度导致停播,进而被传媒公司起诉违约赔偿。因此,法官提醒,直播行业并非像外表看起来那么光鲜亮丽、轻松自在,需根据自己擅长领域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为切实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法官建议:
一方面,严格落实直播平台审查职责,直播平台应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多方位监控未成年人直播情况,建立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账号直播预警系统,核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主播的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书,对未成年人直播时长、内容等进行监管,禁止未成年人深夜直播、单日超长时间直播等。同时,直播平台应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直播内容。
另一方面,学校应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自觉远离网络直播不良诱惑。监护人要配合学校依法履行教育责任,不纵容、不协助孩子突破法律限制,不违规打造“娃娃主播”。未成年人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直播平台规定,不得通过借用家长等成年人身份信息规避监管违规开播。优化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环境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合力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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