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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经贸合作的深化,使得中国企业在印度市场的投资布局日益广泛,相应的跨境破产重组需求也逐步增多。印度《2016年破产与破产法》及2025年最新修正案构建了跨境破产重组的核心法律框架,尤其是印度破产与破产委员会发布的系列配套 regulations,为跨境程序的推进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印度跨境破产重组的最新法律框架核心
印度跨境破产重组法律体系以2016年IBC为基础,2025年《IBC修正案》(IBC Amendment Bill 2025)是近年来最重大的制度更新,该法案已提交印度人民院审议并进入专门委员会讨论阶段,其核心改革方向之一便是完善跨境破产框架, align国际最佳实践。同时,IBBI作为印度破产领域的监管机构,在2025年密集发布多项修正案,进一步细化了跨境破产的操作规则,这些文件均可通过IBBI官网查询获取。
1、核心法律依据与最新修订要点
2025年《IBC修正案》新增第240C条,明确授权中央政府制定跨境破产相关规则,为处理涉及外国辖区的破产程序提供了立法基础。此前IBC中关于跨境破产的条款(第234-235条)虽赋予中央政府签订双边协议、司法机关请求外国法院协助的权力,但长期未得到有效实施,2025年修正案则针对性填补了这一空白,强调印度与外国破产程序的协作与协调。
此外,IBBI于2025年7月发布的《破产重组程序(第五修正案)条例》(IBBI (Insolvency Resolution Process for Corporate Persons) (Fifth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5)要求重组专业人士(Resolution Professional, RP)在破产程序启动后95天内,向债权人委员会(Committee of Creditors, CoC)提交信息备忘录及后续更新文件,其中必须包含已识别的规避交易、欺诈或不当交易等关键信息,这一要求对跨境破产中的资产核查与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而2025年1月发布的第七次修正案,则进一步优化了重组计划的审批流程,旨在缩短程序周期,提升资产处置效率。
2、跨境破产的核心原则与管辖规则
根据印度政府官网公示的IBC核心条款及2025年修正案精神,跨境破产重组遵循“债权人主导、法院监督、国际协作”的核心原则。在管辖权方面,针对企业债务人的破产重组申请,需向债务人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的国家公司法律法庭(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 NCLT)提出,这一管辖规则同样适用于外国债权人发起的针对印度境内债务人的破产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修正案明确限制了“其他利害关系人”发起跨境破产程序的权利,仅允许外国代表(foreign representatives)和债权人(creditors)启动相关程序,且外国债权人需严格遵循印度国内破产制度的要求,不得借助跨境条款规避国内程序要件。同时,修正案延续了“公共政策例外”原则,若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明显违反印度公共政策,NCLT有权拒绝承认该程序。
二、中国企业参与印度跨境破产重组的全流程解读
中国企业在印度参与跨境破产重组,需根据自身身份(债权人或债务人)遵循相应程序。以下结合印度政府官网公示的程序规则,按“前期准备—程序启动—核心流程—程序终结”的逻辑展开解读。
1、前期准备:资质核查与文件梳理
无论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中国企业首先需完成两项核心准备工作:一是资质与主体信息核查,二是相关文件的合规梳理。
从资质核查来看,若中国企业作为债权人发起破产申请,需确认自身符合IBC定义的“金融债权人”或“运营债权人”资格,且需证明存在“到期债务未清偿”的事实——这是2025年修正案强化的核心要件,旨在杜绝 frivolous 申请。根据IBBI 2025年第五修正案要求,债权人需提前准备债务合同、付款凭证、催收通知等证明材料,确保债务事实清晰、无争议。
文件梳理方面,核心包括:(1)债务人的注册文件、资产清单(含境内外资产分布);(2)债权债务凭证(需经印度认可的公证机构认证);(3)若委托印度本地律师或重组专业人士,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 POA)。中国信保的实操案例显示,POA文件的合规性直接影响程序启动效率,建议提前通过印度驻华使领馆或官方认证渠道完成文件认证。
2、程序启动:申请提交与受理审查
程序启动的核心是向正确的NCLT提交申请,并配合完成受理审查。
第一步,确定申请提交主体与管辖法院。若中国企业为债权人,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注册地NCLT提交破产重组申请(对应IBC第7条,金融债权人)或清算申请(对应IBC第8条,运营债权人);若中国企业为在印设立的子公司(债务人),则需由企业自身或其授权代表向注册地NCLT提交重组申请。2025年修正案新增“债权人主导的庭外重组程序”,针对小型企业,允许金融债权人在无法院干预的情况下启动重组,但该程序目前暂未完全落地,中国企业需关注IBBI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
第二步,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审查。根据IBBI官网公示的申请要求,需提交的核心材料包括:申请函(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目的、事实与理由)、债务证明文件、资产状况说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若为跨境申请,还需提交外国法院或破产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外国破产程序的启动裁定)。
受理审查阶段,2025年修正案明确要求NCLT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较此前平均400余天的审查周期大幅缩短,这一时限要求旨在提升程序效率,保护债权人利益。若NCLT认定债务事实成立且符合程序要件,将裁定受理并启动破产重组程序,同时指定重组专业人士(RP)接管债务人事务。
3、核心流程:重组计划的制定、审批与执行
破产重组程序的核心是重组计划的制定、审批与执行,这一阶段需严格遵循IBBI官网公示的《破产重组程序条例》及2025年修正案的要求。
1)RP的履职与信息披露。NCLT指定RP后,RP需在95天内完成债务人资产核查、债权登记、信息备忘录编制等工作,并将信息备忘录提交给CoC成员。信息备忘录需详细载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境内外资产分布、潜在的规避交易(如转移资产、不合理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中国企业作为债权人,可依据该备忘录提出债权主张并参与重组计划讨论。
2)重组计划的制定与提交。重组计划可由RP、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包括中国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制定,需明确债务清偿方案、资产处置方式、企业经营恢复措施等核心内容。根据2025年修正案要求,重组计划中不得遗漏已披露的规避交易,否则将被NCLT驳回。计划制定完成后,需提交给CoC进行表决。
3)CoC表决与NCLT审批。根据IBC条款,重组计划需获得CoC中75%以上(按债权金额计算)成员的同意方可通过。表决通过后,需提交NCLT审批,NCLT将审查计划是否符合IBC规定、是否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等。2025年修正案强化了CoC的监督权限,即使重组计划获得NCLT批准,CoC仍有权监督计划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
4、程序终结:重组完成或清算分配
若重组计划获得NCLT批准并顺利执行完毕,破产重组程序终结,债务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中国企业作为债权人可按计划获得清偿,作为战略投资者则可依据计划获得相应的股权或资产权益。
若重组计划未获CoC通过、未获NCLT批准,或无潜在重组方提交有效计划,程序将转入清算阶段。根据IBBI官网公示的清算规则,清算人将负责处置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包括境内外资产,需通过国际协作机制处置境外资产),并按法定顺序分配清算所得。需注意的是,中国企业作为外国债权人,其受偿顺序与印度国内债权人一致,无特殊优先权,且需通过印度法院认可的渠道领取清算款项。
三、中国企业的核心注意事项与风险应对
结合印度跨境破产的法律实践及最新条款要求,中国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三大风险,并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
1、法律适用与国际协作风险:强化双边机制衔接
目前,中印两国尚未签订专门的跨境破产协作双边协议,IBC第234-235条的协作条款仍未完全激活。这可能导致中国企业在处置债务人境外资产、承认中国法院破产裁定等方面面临障碍。
应对措施:
1)提前核查债务人的资产分布,若存在境外资产,可依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关于“跨境效力”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印度破产程序的裁定,同时通过印度本地律师向NCLT提交协助请求;
2)关注2025年《IBC修正案》中关于跨境协作规则的后续实施细则,借助印度政府推动的“下一代破产改革”契机,主动对接中印司法协作渠道。
2、程序周期与效率风险:依托专业团队把控节点
尽管2025年修正案要求NCLT在14天内受理申请,并缩短重组计划审批周期,但印度司法程序的固有延迟仍可能导致整个破产重组程序耗时较长。此前数据显示,印度企业破产重组程序平均耗时超过600天,这对中国企业的资金周转和风险控制构成挑战。
应对措施:
1)选择具有跨境破产经验的印度本地律师和重组专业人士,依托其对NCLT程序规则的熟悉度,加快文件审核与提交效率;
2)严格遵循IBBI关于信息披露的时限要求(如95天内提交信息备忘录),避免因文件缺失或不合规导致程序延误;
3)借助IBBI推出的电子 portal 系统(2025年修正案新增),实现申请材料的线上提交与进度查询,提升沟通效率。
3、债权保护与资产核查风险:提前锁定核心资产
在跨境破产中,资产核查难度大、部分债务人存在转移资产的风险,是中国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2025年IBBI第五修正案虽强化了重组专业人士的资产核查义务,但实践中仍需债权人主动参与监督。
应对措施:
1)在债务发生阶段,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降低无担保债权的受偿风险;
2)在程序启动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资产尽职调查,重点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规避交易、欺诈性转移资产等行为,并将相关证据提交给RP和NCLT;
3)积极参与CoC的表决与监督工作,对重组计划中不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或债权受偿安排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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