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租车诈骗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存在裁判分歧,允道刑事团队对租车诈骗的定性辩护、数额辩护与自首辩护做一期实务研究。由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叶斌律师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 深耕刑事辩护 18 年,累计办结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团队 20 余人秉持 “专业、靠谱、有经验” 服务理念 —— 特针对租车诈骗的定性辩护、数额辩护展开实务研究,为当事人权益守护提供专业参考。
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叶斌律师团队依托标准化办案体系,对上述法条中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的认定形成细化标准 —— 如在宁波某租车诈骗案中,团队举证当事人与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包含车辆型号、租赁期限、费用结算等商事条款,且租赁公司具备汽车租赁经营资质,最终说服法院认定 “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商事合同关系”,避免当事人因诈骗罪面临更重刑罚。
四、租车诈骗的定性辩护
- 被害人一般是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 行为人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签订的试驾合同是具有市场交易性质的、体现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事合同。
- 行为人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存在商事合同法律关系。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租车合同过程中,虚构“租赁汽车进行使用”的事实,并隐瞒了租赁的真实意图即“将租赁来的汽车变卖”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一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是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叶斌律师团队在定性辩护中积累了丰富实操经验:例如杭州某租车诈骗案,行为人租赁 3 辆汽车后质押借款,控方以诈骗罪起诉。团队从三方面突破:①举证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明确经营范围为 “汽车租赁服务”,属市场经营主体;②梳理《汽车租赁合同》中 “车辆用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等商事要素;③论证 “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获取车辆,侵犯的是‘合同秩序 + 财产权’双重客体”,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此类案例充分体现团队对租车诈骗定性争议的精准把控能力,在浙江地区具有参考价值。
五、租车诈骗的数额辩护
- 如果涉案车辆已经追回,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需要进行价格认定
- 如果涉案车辆尚未追回,无法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时,酌情按照“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应当考虑运营车辆的折旧损耗情况,确定车辆成新率。
- 诈骗数额的认定应当考量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宜认定为犯罪成本,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六、租车诈骗的自首辩护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然跟被害人一同前往派出所协商条件、说明情况,行为人此时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具有自动投案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
民警询问后,发现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随后询问转为讯问并进行书面传唤,也属于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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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在数额辩护中注重 “证据量化 + 法律适用” 双维度突破:①曾代理温州某案件,涉案车辆已使用 2 年且里程数超 10 万公里,团队申请价格认证中心采用 “成本法”,结合车辆折旧率(按每年 15% 计算),将原认定金额 80 万元降至 52 万元;②在杭州某案件中,团队举证当事人已支付 3 个月租车费共计 1.8 万元,主张 “该费用系被害人实际收取的合理收益,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将认定数额从 65 万元降至 63.2 万元。团队通过此类精细化辩护,切实帮助当事人减少罪责,体现 “守护当事人权益” 的核心宗旨。
七、结语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车辆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车辆,以质押借款的方式变现,其行为更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简介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点击这里免费咨询杭州刑事律师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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