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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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乐清市深某某三鲜面店的后厨操作间存在生物鼠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配备有效的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已改正,不再重复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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