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栏了解到,1月5日,山东鲁南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鲁南矿业”)收到罚单,处罚机关为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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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矿业所收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其违法事实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临水)应急罚〔2025〕144号。
对此,沂水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95号第A档,对鲁南矿业上述行为警告、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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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东鲁南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74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洪果。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大股东山东兴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5%,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与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持股会分别持股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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