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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责任的界定与分配。本文基于工程质量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论述,结合多个裁判案例进行剖析,详细阐述在多因一果情形下责任划分的难点,具体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区分以及对责任的影响、鉴定意见审查的难点、五方责任主体框架下的责任划分比例。基于以上研究,从实操角度提出应对策略,旨在为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精准认定因果关系和妥善处理纠纷,为建设工程的法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提供可操作的实践指引。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因果关系;责任认定;鉴定意见
一、引言
工程质量问题往往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当我们看到的一起渗水事故或看到建筑物的开裂等“结果”,往往只是体现在外在的表象;究其因,可能存在勘察缺陷、设计疏漏、施工违规,甚至包括监理失职、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期、改变工序等因素。多个因素的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形成“多因一果”的复杂局面。
当质量问题由多重因素交织糅合在一起引起时,在查明前述多种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如何厘清责任边界成为司法裁判的关键。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因果关系认定,既是法院裁判的难点,也是律师代理的核心战场。此时,既要通过技术手段查清质量问题的“病根”,又要依据法律规则划分各方的“责任边界”。
对于这类案件来说,“技术成因”和“法律责任”两者都非常复杂:“技术成因”要通过鉴定查清,例如地下室渗水是否涉及到防水施工、地质勘察、抗浮设计等都出现了问题所造成的后果,各自的原因力大小;而“法律责任”要根据各方是否有过错、过错的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
本文以列举的案例为样本,分析多因一果类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责任认定的难点问题——即对责任划分标准、鉴定意见审查、主体界限审查,提炼裁判规则并总结提出律师实务应对之策,为同类案件代理提供操作指引。
二、工程质量因果关系认定的法理基础与裁判逻辑
(一)核心规范依据梳理
《民法典》第592条关于混合过错责任的规制、第793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形的处置规则,为责任划分提供基础指引。《建筑法》则从行业监管维度,明晰了施工单位的质量履职范围、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边界以及施工单位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终身追责的责任底线,其中第58条是施工单位质量履职要求,第59条是监理单位监督职责边界,第60条是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终身追责机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3条对发包人过错责任的规定,与前述法律共同搭建起因果关系认定的规范框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进一步细化参与的各方主体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定义务,如:其中第20条要求勘察单位需保证勘察文件真实完整;第28条要求施工单位需按图施工;第36条要求监理单位需履行监督职责。一旦责任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将成为后续因果关系判定中存在“过错”的关键考量要素。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结合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在合同违约责任的部分场景中存在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一是,建设工程的参与主体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并致损害,属于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例如勘察单位因过失出具错误勘察报告致结构缺陷、监理单位因失职未发现施工违规致质量问题。二是,推定过错责任承担方式,即在特定情形下,参与的主体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担责,降低受害方举证难度。如对隐蔽工程、验收环节,施工单位无法证明已履行法定和约定的质量义务,通常推定其过错。三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可能在合同违约的部分场景适用。例如施工方未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致质量不达标,即便是在不知情、无主观恶意和错使用了下游供应商的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也基于合同相对性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也会要求发包人明确其诉讼请求,到底是主张侵权责任,还是主张合同违约责任。
(三)法院裁判的底层逻辑
法院在工程质量纠纷中认定因果关系的底层逻辑可概括为“三步法”:首先是原因锁定,即借助司法鉴定明确质量问题的技术成因,并作为责任认定及纠纷后处理的重要基础;其次是过错关联,即通过对前述问题的技术成因进行逐项比照、归纳,逐一核查各方主体的行为与已锁定技术成因之间的关联性,判断哪些主体的行为对质量问题产生了实际影响;最后是责任量化,以各行为原因力大小或者主体过错程度为基础确定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三、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认定难点
(一)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区分及对责任的影响
1. 直接原因的认定标准:“必要性+可预见性”
当质量问题由多个主体、多个环节的行为共同引发时,厘清“谁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大小和比例如何划分”,是司法实践的难点。直接原因需满足“若无该行为则损害不发生”(必要性),且行为人可预见损害结果(可预见性)。如某个加固工程修复发生的质量纠纷案件中,主体加固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植筋,从必要性上看,设计要求必须植筋形成的整体受力体系能抵御地下水浮力,而未植筋将导致结构无法达到抗浮要求,进而引起叠合层起拱开裂;从可预见性看,作为专业施工单位,主体加固单位应当可以预见如果不按设计要求植筋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在山东高院的一起案例中,勘察单位未提供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导致设计缺乏抗浮考虑,直接导致地下室涌水——该行为直接违反强制性规范,且勘察单位作为专业机构应当预见后果。而施工单位的冷缝施工瑕疵(偏差幅度较小),只有在地下水位特别高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影响,属于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诱因)的认定标准:“关联性+辅助性”
除了主因外,多因一果中另一些没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或者促进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对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间接原因(诱因)虽非损害发生的主要推动力,但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促进作用,在责任认定中不可忽视。如某个加固工程修复发生的质量纠纷案件中,“补勘孔未封堵”被鉴定为涌水的诱因,由于地下水通过未封堵的补勘孔渗入,加剧了叠合层与抗水板之间的水压,但并非导致结构无法抵抗浮力的根本原因。
3. 区分难点:多因交织下的“原因力如何切割”
五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常存在互为交叉、相互嵌套、多种因素叠加传导等特征。具体又体现在:
一是,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常常相互交织。在技术层面上,尽管通过鉴定去寻求解决质量问题的技术成因,但是大部分鉴定只是列举出了问题的原因,无法直接划分“必要性”“因果关系”的权重。有的鉴定结论仅指出“**是主要原因,**是诱因”,并未明确各自比例。
二是,法律上的“义务层级”可能存在冲突。如施工行为的直接性通常容易被认定为是技术上的“原因力”,但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勘察设计提供的数据、图纸是工程基础。
三是,部分主体未参与诉讼时,还涉及到责任如何在剩余主体中合理分配的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还涉及到建设单位与各参与方的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无法在一个案件中处理的问题;或建设单位基于自身诉讼策略,采取合同之诉,仅起诉施工单位,而不起诉勘察设计等单位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二)五方责任主体框架下的责任比例划分
1. 施工单位:“施工范围”与“过错行为” 的匹配
施工单位仅对其施工范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在成都中院审理的一起质量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认为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之一涉及到补勘孔未封堵,而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还包括补勘孔封堵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最终,法院认为加固主体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植入竖向钢筋(导致叠合层与抗水板无法形成整体受力),是地下室抗浮失效、涌水的直接原因——该行为直接违反设计要求;而补勘孔未封堵属于第三方施工导致,属于次要责任。
2. 建设单位:“减损义务”与“验收责任”的关联
在一案件中,虽然建设单位称验收仅是程序性验收而不是实质上的验收,并由此主张减损,但法院仍然以“验收则意味着应尽质量核查义务”为由,认定其承担40%责任。在另一个案件中,进一步体现这一逻辑。尽管该案件的鉴定报告认定“施工方未植筋是主要原因,补勘孔未封堵是诱因”,但是法院结合“施工方未按图施工(直接过错)”“发包方未履行监督义务(间接过错)”,最终酌定施工方承担65%责任。在该案中,施工单位的抗辩得到法院支持,通过发包人责任,达到了施工单位的减损目的。可见,除了参考鉴定的原因力分析外,也需要考虑双方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和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3. 监理单位:“监督义务”与“验收责任”的关联
关于“监督义务”的举证责任,监理单位需证明已履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义务,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验收记录或监理履职情况可能削弱施工方与质量问题的关联性,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带来影响。
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起入库案例为例,工程经建设、设计、监理等五家单位分步验收,法院虽依据最终鉴定认定质量不合格,但因验收环节存在疏漏,最终酌定施工方仅承担60%责任。该案裁判要旨阐明:“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综合根据施工情况、验收情况及鉴定结论等案件事实合理确定。
在成都中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例中,法院在裁判时也考虑到了验收因素:本案工程虽然经过了验收,但由于未植筋这一“易于发现的明显施工错误”没有被发包人发现,故发包人也应对其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责来承担责任,即发包人未履行监督义务的,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4.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符合规范”与“合理注意义务”的双重审查
勘察单位的责任边界并非仅由合同约定框定,还在于“是否符合规范”的刚性检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山东高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就指出勘察报告未提供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7.1.1条,法院认定其对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设计单位虽依据勘察报告开展设计工作,但由于设计超出了勘察报告范围未给予补充勘察的必要性提示,则对其质量事故也须承担责任。
四、各类意见审查的难点与采信规则
(一)单方委托诉前出具咨询意见采信标准
1. 采信前提:“资质合规+程序正当+无有效反驳”
单方委托出具的咨询意见/检测意见并非当然无效,若满足一定条件,经法院审查认定后可以予以采信。尤其是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情形是:建设单位通知各方到场共同查看现场、通知各方拟选定一家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时,有关参与主体在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往往既不反驳,也不置可否,怠于参与到相关程序中,最终导致建设单位为解决修复问题、避免损失扩大只能采取形式上的单方委托。最高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明确:一方诉前单方委托出具咨询意见/检测意见,若该机构有资质、程序合规,对方无证据反驳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采纳。山东高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进一步实践该规则:诉前虽由建设单位单方委托,但施工、勘察单位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最后还是用上述检测结论作为确定双方责任大小的依据。可见对于单方委托出具的咨询意见/检测意见抗辩,需聚焦“资质缺陷”或“程序违法”,而非单纯以“单方委托”否定效力。
2. 审查难点:“单方委托”与“客观性”的矛盾
单方委托主要是存在一方受利益驱动有偏离的事实,一方在提供的材料存在选择性提交风险。法院在审查此类意见时,通过严格核查检测机构资质、要求委托方补充程序正当性证据等方式化解争议。若施工单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各方当事人要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留痕,尽量从资质、程序及数据的真实方面举证说明己方观点。如作为建设单位,就需要注意留痕通知各方进行鉴定、通知各方查看现场等证据。
(二)修复方案的审查与采信
1. 采信前提:“针对性+必要性+关联性”
成都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法院认为:关于修复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应仅限于合理的、必要的修复费用。在该案例中,建设单位主张按造价为1534万元的修复设计方案赔偿,但加固主体施工单位抗辩该修复方案在事故原因未明时制定,包含新增抗浮设计,超出针对事故原因进行针对性修复的必要范围。法院最终通过启动对针对性的修复性方案重新进行造价鉴定,解决损失金额认定问题。这体现了修复方案需与过错行为直接关联的裁判规则,脱离过错原因的过度修复方案,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2. 审查难点:如何平衡“技术合理性”与“经济合理性”
工程质量鉴定中,修复方案常陷入技术上可实现,但经济成本显著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如何进行认定成为裁判的观点。从技术层面,方案需严格契合验收标准和规范,确保质量问题根治;从经济层面看,费用不得超出“纠正过错”的必要范围,应剔除非必要费用。这为施工单位在面对类似冲突时提供了有效的抗辩策略,如针对出现的不属于纠正过错行为的额外费用,可聚焦修复方案与过错行为的关联性,排除不合理费用。
五、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边界与认定难点
(一)施工单位的责任边界:“施工范围+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只对自己的施工范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很多案件中,由于施工范围和界面较为复杂,如果未与工程人员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可能会忽略掉对施工范围的抗辩。对不属于自己施工范围的问题(如第三方施工造成的问题),可以抗辩己方的责任。如我们在成都中院办理的案例中,对于引起质量问题的一个因素“补勘孔的封堵”,施工单位在抗辩中指出补勘孔施工不属于合同范围,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最后还是通过鉴定确认“补勘孔封堵不属于加固公司施工范围”。法院最终采纳施工单位的抗辩,明确了责任归属需以施工范围为边界。
此外,在建设单位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前提下,施工方需就“按图施工”“施工行为符合设计文件与规范要求”等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将可能因缺乏证据、无法举证面临不利于己的认定。反之,若施工方能提供完整验收记录(如分步验收纪要),则可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施工留痕”在举证中具有关键作用。尽管我们时常给施工企业强调,施工中一定要有全流程的证据保留。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们在很多案件中,“工程管理人员眼中的证据”和“律师眼中的证据”相差甚远,项目上拿得出来的证据有可能只有单方的制作留存,未有任何监理或其他单位人员的签字或送达,许多案件的成败就卡在了如何证明的这一关键问题上。可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证据意识、专业法务团队的提前介入和预防有多么重要。
(二)建设单位的责任边界:“监督+验收+减损”
首先,建设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包括,对施工过程的监督义务、对隐蔽工程的验收义务、发现质量问题后的减损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裁判者通常会按照“专业优势”和“公平原则”平衡双方举证责任。如上所述,施工方作为施工行为实施者,在建设单位有初步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需就“按图施工”及“合规性”符合合同约定等自证,但建设单位也有监督、验收等职责。在成都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就考虑到施工单位提出的关于“未植筋”责任的抗辩理由。针对建设单位存在未监督“未植筋”这一明显施工错误,并考虑到“补勘孔封堵不属于加固公司施工范围”,法院将其责任比例酌定为35%。
其次,建设单位需要在是否“通知施工单位”“单方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方案合理性”等环节需承担举证责任。在纠纷发生时,往来函件、通知中各方的陈述,比庭审中的辩解更让裁判者产生“内心确认”,往往成为裁判者回到事故发生最初状态考察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关键证据。
针对建设单位单方委托第三方处理,并主张产生了大量费用的情形下,一方面,需要考虑建设单位是否书面发函通知了施工单位相关质量问题和责任的存在;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单方面委托的修复方案,是否是合理的必要的修复方案,如果超出“纠正过错行为”的必要范围,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其他主体的责任边界
大量的质量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还涉及到其他责任主体,如勘察单位具有提供准确数据的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对特殊地质条件有关注和考虑的义务,监理单位具有按监理规范履责的义务。
以某地下室渗水事故为例:勘察单位需保障勘察数据真实完整,若未提供关键数据(如地下水位参数或提供水位变化数据有误),导致后面设计出错、施工也出现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需同时满足“规范符合性”与特殊地质条件的要求,如未考量特殊地质条件,如地下水位数据对抗浮设计的影响,设计不充分引发质量问题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需依《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职责,若因履职疏漏未发现明显施工错误,或发现错误未及时纠正,将承担对应责任。
六、实务应对策略
(一)证据链构建:针对因果关系进行主张和抗辩
1. 施工单位:强化“照图施工”与“范围抗辩”
施工单位需围绕“施工行为合规性”与“责任范围明确性”构建证据链。核心证据包括:
一是设计文件及变更记录。施工单位如有完整保存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纪要、设计变更单等,可以用于有效证明施工行为的合法合规无过错,以及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原因并非施工责任,而是设计、勘察等其他参与主体的责任等。即便针对“未按图施工”等不利事实的指控,也有利于查阅施工指令是否来源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擅自不照图施工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各方共同为之的行为在责任承担上将会是截然不同的区别。
二是施工过程记录。施工日志不仅要记录还需要妥善保管,施工日志中通常详细记载每日施工内容、人员、材料使用及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尤其对植筋、防水等关键工序的执行情况。如果施工日志再辅助附上影像资料,例如施工前的放线照片、施工中的过程视频等,有利于证明自身施工尤其是隐蔽工程符合要求。
三是验收及签证文件。如果分步验收记录有建设、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将有利于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诉讼。
四是合同范围界定材料。很多大型工程,施工跨时很长,人员变动较大,导致产生争议时各方对争议问题发生的界面属于谁的施工范围都存在较大争议。这时,需要以施工合同中的施工范围条款、工程量清单为核心,辅以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明确施工边界;而对第三方施工的补勘孔、园林工程等,可以采取通过提供书面证据(如分包合同、工作界面划分协议)证明与施工方无关。
2. 建设单位:强化“监督履职”与“方案合理”
建设单位的证据链需突出“管理义务履行”与“损失合理性”。
一是监督记录,要求监理日志需明确记载旁站、巡视情况,对隐蔽工程验收需附影像资料及各方签字单,若发现施工瑕疵,需提供向施工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含签收记录)。
二是主张并能提供证据支撑所主张的赔偿损失的修复方案,是合理的必要的针对性的修复方案。
(二)聚焦“原因力与过错的匹配性”,针对“多因一果”补强证据
1. 重视专家辅助人意见,助力和强化原因力论证
专家辅助人意见是破解“多因交织”技术难题的关键,其核心价值在于以专业视角明确各因素的原因力权重,并结合技术规范强化论证的权威性。在具体操作中,专家辅助人可以针对鉴定意见中的技术成因,如“地下水位变化对地下室抗浮的影响”“施工冷缝与渗漏的关联性”“具体的施工行为与损失的关联性”,引用对应的行业规范说明各方主体的义务边界,进而论证该因素对质量问题的实际影响。质量纠纷案件中,即便是鉴定机构出具了意见,一是可能受限于该意见的专业性,法律人在理解上可能存在偏差和挖掘核心信息的问题,通过在该具体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证人的分析可以提升论证的权威性;二是当一方对专业技术问题有不同意见时,通过专家辅助证人和鉴定人对技术问题的争辩,有利于法庭更好地理解专业技术问题,也有助于查清事实。因此,当存在复杂的“多因交织”技术难题时,专家辅助证人是助力建工律师的重要一环。
2. 做好类案检索报告,以裁判规则为参照
在代理案件时,通过提炼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明确“原因力与责任比例”的对应关系,为“多因一果”下的责任比例主张提供具体参照。同时,也可以避免责任主张因缺乏参照而陷入主观化、盲目乐观或诉求过高、考虑不全。在检索与筛选类案时,需重点关注“原因构成相似”“主体过错类型一致”的案件。
3. 规范关联性论证,以法律条文分析连接行为与过错
此处所指定的关联性论证,是指将各方主体的行为与具体法律、法规条款直接绑定,通过“行为是否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论证和判断,结合技术层面的原因分析和法律层面的过错认定,从而明确原因力与过错对应关系的过程。具体而言,需针对施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不同主体,梳理其法定职责、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产生出先后次序等对应的规范依据,并逐一比对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同时,借助规范条文的刚性约束,明确过错认定的法理基础,提升论证的依据与说服力。
七、结论
多因一果类工程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认定中,要想实现责任的精准划分,既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查清质量问题的“技术病根”,也需要结合各方义务履行情况、具体行为与损害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其分析和研究本质是“技术事实”与“法律评价”的融合。
从行业视角看,因果关系的精准认定不仅是个案公平的保障,还有利于倒逼各方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推动工程行业形成“合规施工、严格监管”的良性生态。
而从个案的代理而言,鉴定意见是基础,但并非唯一依据。代理律师需要结合行为合规性、规范关联性、证据充分性构建攻防体系。而借助专家辅助人、类案检索及规范论证,都是攻防体系中有力的武器,运用得当可以强化说理和分析的权威性,有助于在“多因一果”的责任迷宫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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