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因买卖房屋相识,并建立信任。然而,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他谎称做生意、做工程等,骗取对方钱财共计49万余元。1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491881元。
据判决书显示,郭某甲是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年35岁。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郭某甲在介绍购买房屋过程中与王某认识。在交付购房首付款当日,王某因资金不足,郭某甲为其担保缓期支付房款,双方从而建立了信任关系。之后,郭某甲因前期打赏主播等原因导致经济拮据,为骗取王某的钱财,他先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做工程需要请客吃饭,向王某借钱。王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多次向郭某甲转账。而后,郭某甲又虚构投资某小区房屋赚取过渡费需要资金,继续骗取王某的钱财。当王某因经济困难向郭某甲催要借款时,郭某甲虚构了一张“郭某甲”银行账户到账工程款2000万元的银行电子回单,以获取王某信任,继而达到继续骗取钱财的目的。
经法院查明,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郭某甲共计骗取王某人民币491881元。2023年2月,王某多次向郭某甲催要借款,郭某甲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于2023年2月将王某微信拉黑,失去联系。2024年,王某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涉嫌诈骗罪,将本案移送开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25年4月将郭某甲抓获归案,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庭审中亦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18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综合相关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红星新闻
主编 | 彭丹
编辑 |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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