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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人才)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众)因设立并共同控制浙江信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产),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浙江信产虽注册登记,但并未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浙江人才处以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浙江公众在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决定对浙江公众处以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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