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湖北鄂州一基层法院发文禁止辩护律师携带个人电脑等电子设备开庭,引发关注。据悉,最高法院曾发文明确,“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屡陷争议,多位法律人士曾公开建议最高法院修改相关规定,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网传信息显示,鄂州市鄂城区法院于近日向黄斌等人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发出《出庭通知书》,称该案将于今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文末附有“温馨提示”,称“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禁止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确需使用电脑的,本院将统一提供专用电脑、U盘。”
据悉,鄂城区法院此举遭到该案多位辩护人质疑,“有律师表示,本案案卷超一百卷,证据多达数万页,一旦无法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对证据基本很难进行有效质证。”目前,辩方拟向律师协会及司法局申请维权,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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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发现,最高法院曾于2020年6月引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其中第七条规定:“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虽有客观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禁止辩护人携带电子设备开庭的情况较为罕见。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8月7日,广西来宾市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冯波涉黑案时,以该案“重大敏感”为由,对冯波的两位辩护律师进行“脱鞋安检”,且禁止其携带个人电脑进入法庭,随后引发舆论广泛质疑。
“对于最高法院禁止携带电子设备(开庭)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坚决予以批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告诉笔者,自其2009年执业以来,第一次遭遇类似情况是在2020年7月。彼时,舆论关注的“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事件的关联刑案开庭,其作为当事人韦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起初,法院禁止控辩双方携带个人电脑,“经过抗争,最终包括公诉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内,只有我一个人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参加诉讼。”
朱孝顶律师认为,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直接限制乃至剥夺律师执业权利,变相阻碍社会监督,且以所谓“重大敏感案件”为由,“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最高法院自我扩张权力,(相关规定)应当立即自行废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进喜亦曾公开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鉴于上述限制律师携带电子设备入庭的规定屡生事端,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删除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规定,并对电子设备的禁止性用途作出明确规定。”王进喜教授撰文称。
1月11日晚间,笔者致电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咨询此事,截至发稿,未获回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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