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及相关案例
(2020)最高法行申860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3〕25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鄂法制文〔2003〕12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除前述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6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自然寨。
负责人:江文国,该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杨再辉,男,苗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系该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江草华,男,苗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系该组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录,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榕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侯美彪,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二组。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
负责人:龙见碑,该组组长。
一审第三人: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三组。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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