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房地产集团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孟德等高管因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信息,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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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与经过
此次纪律处分的核心在于融创房地产集团未能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情况。根据调查,该公司在2022年年末、2023年年末以及整个2024年期间,均存在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债务逾期事项。
尽管相关债券上市规则明确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需发布临时报告,但发行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例如,涉及的债券包括“16融创05”、“20融创02”等。此前在2023年,融创房地产集团及汪孟德就曾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
处分决定与依据
2026年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273号),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受处分主体包括:
•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
• 汪孟德: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程轶、高曦、韩耀林:其他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如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未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处分。
处分措施为对上述全部主体予以通报批评。这一处分结果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交易所认定,此类违规行为破坏了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秩序,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
公司现状与关联影响
尽管融创房地产集团面临债务逾期和信息披露问题,但其关联上市公司融创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融创服务)在同期发布公告,评估了此事对其董事会成员的影响。
融创服务董事会(除当事人汪孟德和高曦外)审阅了相关文件后认为,相关违规系融创房地产的客观原因所致,汪孟德先生及高曦先生本人诚信且勤勉行事,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同时认为,该纪律处分不会对融创服务集团的业务及营运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公开信息,融创中国在境内债重组方面也有所进展。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已注销约106亿元的境内债券,剩余约48亿元的债券已展期至2034年6月。
事件反映出的信号
这次事件显示了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合规性的高度重视。对于发债企业及其高管而言,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基本义务,否则将面临直接的监管后果和诚信记录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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