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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出租方张某与承租方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刘某承租张某房屋开办饭店事宜达成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0日止,租期长达9年;租金按季度缴纳,每季度金额为7.5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条款:若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乙方需承担相应违约金。合同履行初期,刘某均依约足额支付租金,履约情况良好,直至2024年6月30日。
2024年7月、10月,刘某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每季度均欠缴租金37500元。2024年12月30日,刘某委托其开办饭店的负责人顾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了涉案房屋内部的照片及视频,并同步告知:“钥匙给你放在门口花盆里了,老板刘某不租了,所有的东西我都给你录个视频。”2024年12月31日,张某查看后回复顾某称“未找到钥匙”,但顾某未再作出任何回应。
2025年2月,张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顾某催缴欠付租金,顾某仍无回应。因多次催缴无果,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明确:1.判令刘某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15万元;2.判令刘某支付相应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刘某提出抗辩:其已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顾某通知张某解除租赁合同,张某于12月31日作出回应,应视为已收回房屋,故2025年1月1日后不应再产生租金及相关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双方辩论意见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房屋租金7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25000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刘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协商一致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情形。本案中,双方既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刘某亦无证据证明存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搬离房屋的行为,属于违约解除。
刘某通过顾某发送房屋照片、视频、告知钥匙存放地的行为,已以明示方式表明不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构成“明示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于2024年12月31日对该通知作出回应,应视为刘某的解除意思表示已到达张某,法院据此认定涉案租赁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影响刘某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两个租赁季度,根据合同约定,每季度租金7.5万元,该期间租金总额为15万元。刘某两季度共欠缴租金7.5万元,该部分款项系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应付债务,刘某应足额支付,且因其逾期支付行为,需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终止后,承租方的核心义务是“妥善返还租赁房屋”,该义务不仅包括交还房屋钥匙,更核心的是清理房屋内个人物品、与出租方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确保出租方能够恢复对房屋的正常占有、使用和收益。本案中,经法院现场勘查,涉案房屋内留有大量物品,且无法明确区分哪些属于张某交付的酒店用品、哪些属于刘某的个人物品,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明确放弃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导致张某无法正常收回房屋并重新出租或使用,客观上造成了张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刘某应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该费用的计算标准参照原合同租金及相关款项标准(12.5万元/季度),符合公平原则和填补损失的立法精神。
笔者寄语
对于承租方而言,租赁期限较长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提前解除合同,切勿采取“单方通知+强行搬离”的方式,而应秉持诚信原则,主动与出租方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解除协议,明确租金结算、房屋交接、违约责任等核心事项,避免因违约解除产生额外损失。同时,合同终止后,务必及时清理房屋内个人物品,与出租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明确物品归属、房屋状况及交接时间,留存相关证据,确保“房屋返还”义务履行完毕,避免因交接不清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
对于出租方而言,面对承租方单方违约时,应保持理性,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及时与承租方沟通交接事宜,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现场勘查等方式固定房屋内物品状况等证据,避免因放任房屋空置扩大损失。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交接流程、物品归属、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内容,从源头防范纠纷发生。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精神,诚信履约是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相互配合、相互体谅,唯有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和损失,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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