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我们可以闯过去,或者躺下去。但是,当我们遇到风险的时候,躺下去就无济于事了。风险像是奔跑过来的灰犀牛,眼看着撞过来。我们得提前预判,尽量规避。
这不,有很多股东就预判了,注册资本金过大,未来将难以完成实缴,股东将就未实缴部分继续承担责任。于是乎,股东们纷纷减掉注册资本金,试图减掉责任,减掉风险。
殊不知,减资一事如果没有做好,注册资本金倒是减掉了,但是风险却继续保留在股东身上。确实,剪短了我的发,却剪不断牵挂。
一、什么是减资?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行为。
一般我们把减资按“是否实质减少公司的资产”,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两种类型:
前者是指公司净资产从公司中流出,实际减少公司的资产总额;后者则是指因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等原因,导致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之间的不匹配,通过减资调整注册资本,使之与净资产相符,而不涉及公司资产的流出。
二、为什么公司会减资?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为什么会减资呢?
1、资本过剩
当公司注册资本超过业务需求时,通过减资将部分资本返还给股东,可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合理减资,将资金返还给股东,股东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消费,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的流动性和效率。
2、严重亏损
对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减资有助于使注册资本与公司尚有的净资产相匹配,增强公司的财务健康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可能因战略调整、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缩水,此时减资成为一种必要的财务策略,以避免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严重不符,影响公司的信誉和运营。
3、股东出资瑕疵与减轻股东实缴压力
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章程规定完成实缴。
部分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原有出资不当,公司通过减资重新调整股权结构,减少巨额的未来出资义务,解决出资瑕疵问题,并减轻股东实缴压力。
4、股东退出与股权结构调整
在股东理念不合或业务发生变化时,减资可以作为调整股权结构的手段,实现股东结构的改变或退出。股权结构的调整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有助于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决策效率。
三、公司减资的程序
笔者用表格更方便的将公司减资的基本流程展示予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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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不当减资的法律风险
近期,笔者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向破产公司的减资的股东提起了诉讼。诉讼的理由即是,公司及股东违法减资,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在减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因公司未通知到债权人,减资程序不合法,实际上造成了债权人损失和公司无法清偿债权,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补缴出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减资程序不合法的,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华宏伟与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80号】更是在案件审理中明确了,如果通过减资直接将股东投资退还,但实质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的,也是无效决议。
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成为公司的股东并由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将投资款注入公司之后,其出资已经转化成为公司的资产,必须通过股权方式来行使权利而不能直接请求将投资款予以返还。
随着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行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价值将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股东减资时不能直接主张减资部分股权对应的原始投资款归自己所有。
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为使得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尤其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公司向股东返还减资部分股权对应的原始投资款,实际是未经清算程序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变相向个别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不仅有损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财产权,还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不过,该类型的案例现在还不多,笔者也期待后续实务中进一步的明确相应原则。
综上,减资如果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存在不恰当情形的,不但违法减资的股东要承担相应责任,董监高没准也得被动营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 合规建议
因此,为防止减掉了注册资本,却减不掉麻烦的情况发生,笔者建议如下:
1、减资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公司在进行减资前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而确定减资后,公司可以返还多少减资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原始投资款,从而防止股东减资退回原始投资款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讲,也要盯住狐狸尾巴,在公司无力偿还欠款时,债权人可关注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违法减资的行为,若存在则可要求非法减资的股东与公司一同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运营套路良多,《公司法》学到就是赚到,读者和笔者一起进步吧。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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