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女生齐某与抖音相识的耿某约会后,明确拒绝恋爱请求,仅愿“慢慢相处”。不料在陪同齐某异地面试、同住一家酒店期间,耿某借送早餐为由闯入房间强行发生关系。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这起案件为异性交往敲响法律警钟。
一、暧昧≠同意!这些拒绝信号早已一目了然
2024年1月,齐某和耿某通过抖音互加微信,线下吃饭、看电影后,耿某急于确立恋爱关系,被齐某明确拒绝,对方表示“希望双方慢慢相处”——这可不是欲擒故纵,而是明明白白不想发展亲密关系!
同年3月,齐某计划去异地参加学校面试,耿某主动买了往返高铁票,齐某二话不说转还了自己的车票钱,划清经济界限;抵达目的地后,耿某先订大床房想同住,被齐某以“离上课地点远”拒绝,随后又提合住一间房,再次遭拒,最终两人各自订房、各自付房费。
更关键的是,案发前一晚8点到12点,耿某多次在齐某房门外敲门、徘徊,试图进入房间,次次都被齐某直接拒绝。这些细节全是拒绝信号:AA制、分房住、不让进房间,明摆着就是不想有亲密接触,可耿某偏偏选择性无视。
二、送早餐是幌子!强行发生关系就是赤裸裸的犯罪
3月3日早上,耿某打着“送早餐”的幌子,终于进入齐某的房间。一进门就暴露本性,不顾齐某的拒绝和反抗,强行实施性侵行为。
齐某反抗到体力不支,提出想喝水,耿某竟然趁机拿走她的房卡,回自己房间取饮料后,又用房卡开门返回,继续施暴,直到齐某持续叫喊才停手离开。
可能有人会觉得“都一起住酒店了,是不是半推半就?”但法院审理明确指出:齐某全程反抗,最后是因体力耗尽无法反抗,这根本不是同意!而且耿某事前就准备了避孕套,还多次试图进入齐某房间,明显是早有预谋,这些行为都有聊天记录、双方供述等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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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不纵容!强奸罪的认定和后果,这些知识点要记牢
很多人对强奸罪存在误解,认为只有“暴力殴打”才算犯罪,其实法律规定很明确: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1.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5年,法院最终判处3年6个月,是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作出的合法判决。
2. 必须避开的三大误区
- 误区1:“她没拼命反抗就是同意” → 错!女性体力普遍弱于男性,反抗到无力、不敢反抗、不知反抗,都属于“违背意愿”;
- 误区2:“一起吃饭、住同一家酒店就是默许” → 错!亲密行为的前提是“明确同意”,暧昧和礼貌绝对不等于可以发生性关系;
- 误区3:“事后没立刻报警就是诬告” → 错!齐某回家后意识到被性侵,次日就报警,情绪低落、哭泣的表现,还有父母的证言,都证明她不存在诬告可能,事后报警完全合法合理。
3. 同类案例可参考
此前四川曾有一起案件,某辅导员趁女学生醉酒昏迷时实施性侵,最终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这也印证了:只要构成强奸罪,无论手段如何,法律都会依法严惩。
结论:异性交往,这条底线绝对不能碰!
耿某为满足私欲,无视齐某的多次拒绝,以送早餐为幌子实施性侵,最终换来3年6个月的牢狱之灾,纯属咎由自取。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警钟:恋爱要自愿,亲密需同意,任何时候都不能把对方的“客气”当“默许”,把“慢慢相处”当“可以强求”。法律坚决保护每个人的身体自主权,违背他人意愿的亲密行为,轻则是性骚扰,重则就是刑事犯罪!
大家觉得异性交往中,还有哪些行为属于“越界”?如果遇到类似的“强行示爱”,该怎么保护自己?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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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案件细节及判决结果均来自红星新闻报道、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法律条文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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