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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启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季“新时代检察故事汇——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活动。活动以报送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的视频等方式,展现检察机关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
安徽检察新媒体特开设“办案故事第五季”专栏,陆续展播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办案故事。今日播出第二十二期,讲述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伪劣电子烟案。
办案检察官:
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第一检察部主任 陈建和
讲述人:
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周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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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简介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4号),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根据上述规定,一切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含整支电子烟、烟弹等)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韦某某等人自2022年10月1日以后,明知销售的水果口味电子烟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41700-2022),仍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并在线销售外形为玩具形状的水果味电子烟,销售总金额达200余万元,其中,经公安机关在上述人员住处现场查获的“汪仔奶茶杯”、“氧汽Qi”等类型电子烟就已达15193支,数量巨大,影响恶劣。韦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经烟草部门多次宣传、通告后,仍然在半年期的过渡时间后继续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玩具外刑水果味电子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4年9月30日,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韦某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此案办结后,全椒县检察院并未止步于个案,而是联合公安机关、烟草管理机关三家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步构建了制度化协作框架,并深入校园开展“法治第一课”普法宣传,显著提升了青少年对伪劣电子烟的辨识与防范能力。
往季回顾
第9700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任小玲 二审 丨吴荧
供稿丨滁州市检察院、全椒县检察院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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