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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于 2026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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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管理
1 、信用主体<<<<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船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
·船员服务、培训、体检机构,港口经营人,水上水下施工单位,代理机构等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2、信用信息<<<<
按照《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确定,分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身份识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守信信息
·主要包括:表彰、奖励等反映信用主体守信的信息。
·评价的依据包括:省部级及以上的文件、奖状或者其他表彰文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文件。
失信信息
·主要包括:弄虚作假、违反承诺、行政处罚等反映信用主体失信的信息。
·评价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作为失信信息评价依据的其他文书。
信用结果应用
良好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优先安排水上交通组织;
(四)优先提供船员培训和考试服务;
(五)优先适用海事管理机构推行的其他便利举措。
一般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海事公共服务过程中,限制享有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时限等海事便利举措;
(二)在海事执法过程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三)提高海事执法检查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实际确定。
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失信主体所有、经营和管理的船舶按照“到港必查”的要求实施船舶现场监督;
(二)对船舶的现场检查可以突破检查频次的上限;
(三)在专项检查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在体系审核时,审核时间、审核组规模按照审核程序规定的上限组织实施;
(五)在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作为船员任职表现不良的记录;
(六)在海事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享有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时限等海事便利举措,政务办理过程中线下核查相关材料;
(七)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重点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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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名单”管理及有效期
“三个名单”管理<<<<
被评价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将被分别纳入良好守信名单、一般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名单有效期<<<<
良好守信名单
原则上与评价依据文书明确的有效期一致;依据文书无有效期的,公布有效期为2年。
一般失信名单
6个月
严重失信名单
2年
上述有效期限均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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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事监管领域
信用异议申诉及信用修复
根据《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将海事监管领域信用异议申诉及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告知如下:
1、适用情形<<<<
1.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
2.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符合条件,申请信用修复的。
2、申请渠道<<<<
(一)线上办理通过“海事通APP”在线办理,具体路径为:海事通APP首页——更多——信用管理——选择“公示异议申诉”或“信用修复”模块,按程序指引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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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
(一)《海事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书》;
(二)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三)《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修复承诺书》。
4、线下咨询<<<<
可前往广西海事局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咨询办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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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海事局法规规范处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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