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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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淤为名行盗采之实,17000 立方米河砂被非法售卖获利近百万元,河道生态遭严重破坏”。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陆某某、陈某某等五名侵权人因非法采砂及收购行为,需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鉴定费 合计41万余元。
借 “清淤” 之名行盗采之实 形成完整非法利益链
2022年2月至3月间,陆某某在河道开展疏浚施工时,与陈某某合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河道清淤为幌子盗采河砂。为逃避监管和打击,二人将盗采的河砂分别销售给收购者黄某某和杨某某控制的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且杨某某、黄某某明知陆某某等人以清理河道名义售卖砂石的行为不合法,存在不被查处的侥幸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与其合作,并且使用现金交易的方式来逃避打击和监管。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短短一个月内,陆某某、陈某某累计盗采河砂达17000立方米,形成了 “采砂—收购—销售” 的完整非法利益链。其中,杨某某以公司名义,按每立方米53元的价格收购5000余立方米,支付砂款28万余元;黄某某则以每立方米60至68元的价格收购12000余立方米,涉案金额达78.5万余元。二人还各自派遣挖机、转运车并承担相关费用,为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直接支持。最终,陆某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98.5万余元。
更严重的是,为逃避打击,陆某某、陈某某还向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售砂得款分红的方式寻求非法保护。其行为不仅侵犯国家矿产资源,更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损害。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鉴定,涉案堆存的河砂经筛淘洗后符合建设用砂标准,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生态损害价值量化 司法明确责任分担
“在河道非法采矿影响河势稳定,威胁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为精准认定生态损害程度,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委托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专业鉴定。
2024 年12月25日,该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指出,涉案非法采砂区域存在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受损害对象为“水生态服务功能”中的“地形地貌破坏”支持服务功能,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核定为36万余元。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因案件调查支出的鉴定费5万元,也属于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陆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应连带承担全部生态损害赔偿和鉴定费用;黄某某、杨某某及杨某某控制的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明知违法仍参与的收购者,其收购行为诱发并推动了非法采砂,应按购砂比例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案涉收购行为发生时杨某某系某建筑公司 100% 控股股东,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杨某某需与公司共同担责。各被告均表示认可诉讼请求和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是海南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守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早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就已对案件情况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于 2025 年 7 月 9 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保障了程序公正。此前,涉案相关人员已因刑事犯罪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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