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律适用》2026年第1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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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刑事执行法学研究长久以来存在内容上的同质化趋势,而这正是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不健全所致。新时代刑事执行法学的变革契机可经由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予以实现。以刑事执行一体化作为刑事执行法学的标识性概念,形成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一体化和刑事执行方法一体化的“一体三翼”结构,增强刑事执行法学的融贯性,助推其成为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主张以“刑事执行法”为基本法重塑刑事执行规范,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刑事执行碎片化立法的弊端;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一体化包括刑事执行原则上的惩罚与改造的一体化、执行机构的一体化及其项下的执行与监督的一体化等,是指导监禁刑编、社区矫正编、其他刑罚执行编的“公因式”;刑事执行方法一体化要求形成刑事执行法学的多元理论与实践方法,通过技术赋能、理论拓展、人才保障等不同维度助推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刑事执行;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刑事执行一体化
目次 一、刑事执行法学发展不健全的现实状态 二、以一体化理念推进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三、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构建 四、结语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执行是连接刑事裁判与刑罚实现的关键环节。刑事执行法学是以刑事生效裁判的执行为核心研究对象,系统研究刑事执行的理论、制度、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其知识体系的发展直接关系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与司法公信力提升。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次提出,应“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然而,相较于国家层面对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未能对刑事执行制度改革提供充足的理论供给,亦未形成相对发达的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体系。新时代背景下,面对中国刑事执行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这一新命题,如何在充分认识到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发展困境的基础上,以妥当的发展理念和方法具体地推进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值得深入研究。
一
刑事执行法学发展不健全的现实状态
刑事执行实践是观察刑事执行法学发达程度的主要窗口。理论上对于刑事执行领域的发展困境存在部分研究成果,但晚近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存在明显的同质化趋势,其困境解决的低效性恰恰源于刑事执行法学的不健全。
(一)晚近二十余年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同质化
纵观刑事执行领域相关文献可知,其聚焦的研究问题主要是围绕刑事执行制度的有关运作和实践问题,大致包括刑事执行的权力属性、刑事执行的规范协同、刑事执行的监督实效这三个方面,呈现出新老文献交替出现同一困境的明显特征。
一是刑事执行的权力属性问题。从刑事执行法学诞生至今,执行权的权力属性始终面临着若干截然相反的争议,其权属性可谓非常模糊。司法权说将执行权视为审判权的当然延续而与量刑权具有相同的权力属性;行政权说严格区分司法裁判和裁判执行两个环节,认为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综合说区别对待单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前者对应行政权而后者对应司法权。时至今日,这些争议依然广泛存在于刑事执行领域之内。
二是刑事执行的规范协同问题。刑事执行领域缺乏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当前若干刑事执行相关规范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等,由此导致规范与规范的衔接不畅进而未形成统一的执行主体体系,引发“多头执行”的职能冲突现象,从而体现为刑事执行的规范协同性不足。例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监狱负责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剩余刑期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看守所代为执行短期有期徒刑和拘役;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种分散化、碎片化的执行权配置导致监狱管理不科学不规范,不同刑罚之间的衔接效果也不理想。同时,人民法院既是裁判者也是部分裁判刑罚的执行者、公安机关既是侦查者也是部分刑罚的执行者,一定程度忽视了不同属性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衍生出刑罚执行专业化不足的弊端。在刑罚执行中立性欠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以被告人能否缴纳以及缴纳多少罚金作为量刑情节的情况。
三是刑事执行的监督实效问题。检察机关对其针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流程外监督还是流程内监督尚未形成有效共识,相应的执行监督力度存在较大差异。在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信息来源、监督方式等均面临着困难,其他诸如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监督等亦然,从而存在着刑事执行的监督实效欠佳的问题。法律上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缓刑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假释犯的刑罚执行进行监督,但实践中限于多方面原因,检察机关往往已无力再安排一定的人员进行监督,更不用说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监督,这样使得很多的监督工作难以及时有效地到位。这一延续二十余年的问题仍呈现着新旧困难交织的复杂局面。当然,刑事执行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亦涉及新的领域(如社区矫正)困境,但其问题解决的缓慢性仍是突出表现。
(二)刑事执行法学发展不健全的具体表现
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发展不健全是导致研究成果同质化的重要原因,并最终导致刑事执行的若干实践挑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刑事执行领域研究发展较为缓慢,甚至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冷灶’,对我国刑事执行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发展完善呈现出明显‘供给不足’的状态。”理论与实践之间是循环促进的动态关系,其中实践是理论的来源、检验理论正确性的唯一标准并推动理论的深化;理论为实践提供方向指引、方法工具并能预见实践的可能性。但刑事执行法学领域却缺少理论与实践的必要互动关系。从现有研究成果上看,以“刑事执行”展开专题研究的CSSCI论文自1998年至今仅有三十篇。在这些文献中,不仅缺乏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文献,而且强调刑事执行检察的文献占到相当的比重(年份愈近愈明显),剩余文献总体上偏向于刑事执行权的配置问题。在此过程中,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方法较为单一,长期依赖规范文本的分析,在规范模糊和规则阙如的情况下偏向困境与对策式的重复。刑事执行不同于刑事判决的重要方面即是其对于惩罚与改造的兼顾性,这要求其不能仅停留于定性研究层面,而应通过大数据分析“再犯罪率”或“矫正措施效果差异”等,并充分运用数据论证新型改革措施的具体可行性。同时,刑事执行法学对于具体领域项下的子问题并未如同刑法教义学一般展开精细化研究,诸如财产刑、强制医疗等的研究较为滞后,导致该学科既未在微观层面上聚焦实践“真问题”并据此反哺一般理论方案的生成,又未在宏观层面上以构建整体学科知识的学术姿态进行解释、建构和体系化作业并据此指导实践运作的展开。更重要的是,刑事执行法学尚未被公认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其长期处于依附性地位而使得研究资源分散、学科认同度低。当前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刑事执行法学多被归为“刑事诉讼法学”或“监狱学”分支,绝大部分高校亦不存在刑事执行法学的专门课程,而只是在相关课程的关联章节讲授时涉及部分执行流程的讲解,缺乏体系性。开设刑事执行专业的基本上是警察类高校,其被归属于公安与司法大类中的司法执行类,旨在面向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戒毒所等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培养人才。这种实务导向的课程设置与法学属性相分离。正因如此,在多重因素的相互影响下,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并未得到很好的发展。
总之,刑事执行法学研究长久以来存在内容上的同质化趋势,一部分原因是刑事执行法学不健全所致,学科独立性欠佳、理论成果数量和精细化程度不足、研究方法单一等现实难题阻碍着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和赋能价值,二者之间并未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新时代刑事执行法学的变革契机可经由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予以实现。
二
以一体化理念推进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从“刑事执行法学”走向“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的学科发展要求。在数十年的探索过程中,刑事执行法学虽不完善,却已有大致的理论框架。与“刑事执行法学”相比,“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非是简单的概念替换,而是标志着“刑事执行法学”摆脱零散的发展路径,开始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体系的独立学科。这种努力是必要的,绝不因刑事执行法学不发达的现状而遭到推迟,或者因所谓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过于超前而受到反对。事实上,既往刑事执行法学理论发展迟缓,恰恰是未能站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高度上开展研究。借着“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契机,刑事执行法学领域可予以系统性地改造,以基于本土国情所创设的特色理论框架指导刑事执行的实践展开。2025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提出,“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自主知识体系”。在此基础上,刑事执行法学是否需要一个标识性概念以及需要何种标识性概念,成为首先需要回应的问题。
(一)刑事执行法学标识性概念缺失的弊端
标识性概念是反映某一学科最核心属性、揭露某一学科最本质特征的概念,其可据以指导整个学科体系的构建。当前刑事执行法学领域系列研究成果并不重视标识性概念的生成,现有大部分教科书普遍以多种原则作为指导体系构建的工具,既未注意不同刑事执行原则内部的关系协调,亦未关注以何种理念推导刑事执行原则,由此导致刑事执行原则杂乱无章的局面。
早期教科书主张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刑事执行的严格性原则、人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其中,严格性原则强调的是要一丝不苟地严格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其虽试图将严格性的口号贯彻进刑事执行的全过程,但最终是否得以实现刑事执行的严格性,取决于刑事执行的具体监督、制约等机制的运行。换言之,严格性原则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同时,该论者认为我国刑事执行的目的、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活动、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均可体现出人道性原则。这直接说明主张调动犯罪人自新的积极性的人道性原则与其他原则存在重合,不足以成为确立人道性原则的理由。教育性原则和个别化原则均是“通过刑罚实现改造”的方式,而社会化原则既要求社会多元主体在刑事执行上的积极参与,亦在说明个别刑罚执行过程中需防止罪犯与社会完全脱节的必要性,与教育性原则、个别化原则并非同一维度。在此基础上,后续有观点直接认为,“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两条,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其他的内容可以作为一般原则,分别列入行刑与矫治两大方面的子原则之中。”这一观点仅保留了前一观点中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部分原则,实现了刑事执行原则的浓缩。但刑事执行原则的浓缩趋势并未持续,在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刑事执行的法定性原则、人道性原则、个别性原则、社会性原则得到较为普遍的承认。增设法定性原则的理由在于,“由于刑事执行的内容为刑罚,其体现着刑罚的任务、功能及其适用,因而刑事执行原则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原则的影响……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执行中的表现则是刑事执行的法定性,强调对刑罚权的限制。”还有观点提及刑事执行的效益性原则,即“刑事执行应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执行效果”。之所以刑事执行的原则取舍不定,一大重要原因在于刑事执行法学的标识性概念缺失。正因如此,增设法定性原则的理由才需要从自主知识体系相对发达的刑法学科内挖掘,而这无益于增强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独立性。边沁曾提出排除刑罚适用的几种情形,包括“1.在惩罚没有根据的情况下;2.在惩罚无法以预防危害的方式运作,因而必定是没有效果的情况下;3.在惩罚无益或者成本过高的情况下;4.在不用惩罚,危害也可以得到防止或者自行终止,所以惩罚不必要的情况下。”这几种情形基本上与现有刑事执行法学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这是刑事执行法学未能有效区分刑法中的刑罚论和刑事执行论之间显著差异的重要体现。将一些本应属于刑法中的刑罚论的内容移植至刑事执行法学内而非基于自身学科属性进行差异化理论构建,无法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二)刑事执行法学应以一体化为标识性概念
刑事执行法的原则与刑事执行法学的标识性概念虽不相同,但二者之间具有逻辑演绎上的关联关系。刑事执行是继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机关审判之后的独立且重要的环节。刑事执行法学亦应当成为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存在的、刑事法学内部的三大部门法之一。“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复杂社会关系、为社会成员建构行为规范的学科,仅依靠法学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打破学科壁垒,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充分吸纳和利用其他学科研究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从其他学科获取最新的研究素材和知识资源。”2025年6月21日,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周勇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执行法系列学术论坛第一期“犯罪处遇措施体系的现代化研究”的致辞中提到,刑事执行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性质,既要在法学视角下来研究监狱、社会矫正等刑事执行制度的法律精神、目标价值、权利义务、程序机制等,也要在多学科视角下研究犯罪成因、犯罪心理、改造规律、矫正项目等。刑事执行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过程,必须牢牢抓住其交叉学科的基本属性。按照当前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状况,以一体化理念推进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是合适的,要彻底改变以往重前端轻后端的倾向,在刑事一体化道路上全面推进,重视其中每一个执行环节。
刑事一体化概念由储槐植教授首倡,其认为“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研究方法的刑事一体化。一体化刑法运作,观念上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内部关系主要指罪刑关系,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外部关系更加复杂:一为前后关系,即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二为上下关系,即刑法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刑法之下主要指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毫无疑问,这一刑事一体化概念强调的是以刑法为核心关联多要素共同组成的融洽系统。刑事执行法学上的一体化理念与之存在显著差异。刑事执行法学一体化是基于我国本土国情而提倡的学科标识性概念,其主张在整体视角上关照刑事执行法学学科发展进程。以一体化理念作为刑事执行法学发展的推进器,能够形成学科内部诸要素的合力,为尚显稚嫩的刑事执行法学提供充足的发展动力。在刑事执行法学学科内部,已有部分成果开始重视一体化理念的指导作用并据此展开相关理论的研究工作。然而,自刑事执行一体化理念提出至今,相关研究内容的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并未上升到刑事执行法学构建的层次上予以充分讨论。例如,目前所能检索到最早以刑事执行一体化为题进行研究的文章讨论的是刑事执行立法的一体化问题。而最新关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文章仍在讨论刑事执行立法的一体化问题,其内容虽在新法弊端梳理上有新素材呈现,但整体上被前文的研究框架所包含。刑事执行一体化理念的确是为解决多元化刑事执行体制的弊端而生,谋求刑事执行立法的一体化亦可有助于克服现有困境,却因“未来时”而无益于当下实践问题的回应和理论体系的形成。当然,刑事执行立法的一体化还衍生出部分细化研究成果。例如,有观点认为,“进行刑事执行体制一体化的改革,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是基础,刑事执行机关一体化是关键,刑事执行管理一体化是实践的落实。”另有观点认为,刑事执行一体化包括刑事执行机构一体化和刑事执行法典一体化,但二者之间并无必然上的逻辑并存关系,应当首先实现刑事执行机构一体化,再进一步实现刑事执行法典一体化。后种观点以专著的形式对其予以系统性建构,是目前仅有的几本涉及刑事执行一体化的著作。即便如此,由于刑事执行法学研究者始终未以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为目标进行一体化理念的讨论,导致既有研究成果虽被细化为“两步走”战略,却无法提供学科体系的理论化方案。“实定法体系是学术体系的基础,理论体系是学术体系的核心,而方法体系则是连接实定法体系和理论体系的纽带和转化器。”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亦应以一体化理念循着实定法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进行三位一体式的构建,实现规范、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换言之,刑事执行法学的一体化理念不同于现有研究提及的刑事执行一体化,其包括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一体化和刑事执行方法一体化三部分。现有研究成果仅回答了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和部分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一体化问题,未能完整地形成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予以补充与完善。
总之,新时代构建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已成为解决刑事执行法学发展困境的一剂良药。而增强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融贯性的核心在于标识性概念的生成。既往刑事执行法学以多样但无序的若干刑事执行基本原则指导理论体系构建,在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之间不能将其在学科内贯彻始终。刑事执行一体化是发端于中国本土国情的特色概念,以一体化理念为核心,以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一体化和刑事执行方法一体化为表现的“一体三翼”结构能够有效回应刑事执行法学的时代需求。
三
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构建
构建中国刑事执行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本质是在立足中国国情衍生的特色制度和权力构造,如“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刑罚传统、检察机关的中国特色实质法律监督观、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职能等的基础上,整合多学科资源,形成理论自洽、实践适配、特色鲜明的学科框架。其既需解决制度层面的执行效能问题,更需突破学科层面的理论依附性,为刑事执行体制改革提供本土化智力支撑,最终实现刑事执行法学从“依附性研究”向“自主性学科”的转型。
(一)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的具体构建
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主张刑事执行法学应建立完善的规范体系,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推进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以科学刑事执行立法促进中国特色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文本是法律的基础,法典编纂的首要工作是确定法律条款恰当的法律意义和体系性的逻辑结构。一部法典之所以能够成为典范,就是因为通过聚合性的法律文本将规范内容和价值理念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进行体系性编排,能够发挥内在体系化的功能。”当前推进有条件的部门法实行法典化已成为时代趋势。早在约20年前即有学者认为,“我们现在已经初步具备了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的客观条件。改变我们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局面,不是条件不成熟,而是事在人为。”这种状况至今仍未得到改善。“在重点专项领域进行专门立法,实现从分散性法治模式向系统性法治模式的转型,是法律系统复杂化背景下的科学选择。”理论上对于以何种法律为核心进行刑事执行法学规范的体系化存在争议。我国事实上是以监狱法作为刑事执行法学领域的基本法,而相关刑事执行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及一些司法解释之中。监狱法虽称“基本法”,却没有起到统摄作用,相关刑事执行规范的体系性十分欠缺,甚至存在较多的冲突性内容。“法律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必须立足于现实、服务于现实”,刑事执行法学领域内亦对现有的碎片化立法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批判。既然如此,新时代构建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便应彻底摒弃碎片化立法的弊端,以专门的刑事执行法为基本法重塑刑事执行规范,整合监禁刑、非监禁刑、财产刑、特殊措施的执行规则,明确各刑罚类型的执行主体、程序、监督与救济,真正实现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在具体结构的选择上,刑事执行法有绝对法典化和相对法典化两种结构,前者是将所有的刑事执行规范均纳入刑事执行法进而形成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后者仅将部分形成共识的刑事执行规范纳入刑事执行法形成类似总则编的法律。绝对法典化和相对法典化并不能直接依据理论推演得出绝对否定或绝对肯定的结论,需要结合具体学科的特色予以确定。例如,行政法领域的规范密度大、变动快、调整范围广,无法采用绝对法典化结构。但是,刑事执行法领域与之存在显著差异,相关特征恰恰相反,这决定了其应选择绝对法典化结构。尤其是其刑事执行机构尚未得到一体化,“多头执行”的职能冲突现象必须在统一立法中予以解决,并相应地修改现有其他关联部门法。在此基础上,应当探索形成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负责刑事执行的一体化模式,以其为中心整合现有规范,形成融贯的刑事执行规范体系。这种规定符合刑事执行的行政权力属性(主动性、管理性、单向性)。既往刑事执行徘徊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力属性之争的根源在于现有规范的碎片化。理论上虽描绘出理想状态下的刑事执行权力属性,却受限于现有规范的布局而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论证最终导致权力属性的割裂化。
(二)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一体化的具体构建
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一体化强调的是中国刑事执行法学的基础性、根本性、通用性理论。这一层次的一体化不仅是法典构造的核心依据,更是教科书撰写的体例参考。从现有教科书结构上看,王顺安的《刑事执行法学》一书认为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基础论、行刑论、矫治论和延伸论四部分。其中,基础论部分旨在说明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地位,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刑事执行及刑事执行法的历史,立法宗旨、任务与基本原则,刑事执行法律关系,刑事执行机关,刑事执行警察,罪犯。吴宗宪主编的《刑事执行法学》一书分为总论编、监禁刑执行编、社区矫正编、其他与刑罚执行相关问题编四编阐释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体系。其中,总论编聚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地位、历史与现状、执行机关、执行原则、执行人员、执行对象和执行监督。该书是罕见地更新至第2版的刑事执行法学著作,对于丰富和完善刑事执行法学科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赵国玲主编的《刑事执行法学》一书亦分为总论编、监狱行刑编、社区矫正编、其他刑罚执行编四编,其总论编涉及刑事执行权、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体系与学科地位、研究方法、历史发展,刑事执行法的任务、功能和基本原则,刑事执行机关,刑事执行人员,罪犯,刑事执行监督。由此可见,刑事执行法学的分则内容已基本明确,即监禁刑编、社区矫正编、其他刑罚执行编,而总则内容尚需进一步明确,以树立起指导性作用。前述三本教科书的总则编虽在具体执行原则等部分内容上有所差异,但体例大致相同。个别教科书的体例与之存在较大不同。例如,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主办、王公义主编的《刑事执行法学》在上篇基础理论中涉及刑事执行、刑事执行制度、刑事执行原则、刑事执行权、刑罚执行监督、刑事执行法、刑事执行历史、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非刑措施、保安措施。其中包括一些传统上认为属于刑事实体法部分的内容。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一体化应当首先确立刑事执行法学的交叉学科属性。换言之,刑事执行法学不仅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更是一门真正的交叉学科。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地认识到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元性、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在此基础上,应当将刑事执行法学的一体化理念贯彻始终,如刑事执行原则上的惩罚与改造的一体化、执行机构的一体化及其项下的执行与监督的一体化等。刑事执行法学的全球视野是亟待补充的总则内容,其虽不必强调域内域外刑事执行立法的一体化,却对于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有着极大的参考价值。在专著层面,我国已有司绍寒所著《德国刑事执行法研究》、唐彦所著《英国刑事执行制度研究》、邹帆所著《中日刑事执行制度比较》等,总体数量仍显不足,世界主要国家亦未覆盖,且相关要素在现行教科书内的体现程度不高。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是完全排斥域外法,而是对域外法予以积极扬弃基础上的创造。针对主要国家、特色国家的刑事执行法研究应继续推进。同时,总则编的一体化理念应当同步至监禁刑编、社区矫正编、其他刑罚执行编之中,并根据不同刑事执行环节的特殊性、轻罪治理为主的时代性等予以具体调适,以每一环节的“小一体化”共同推动形成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的“大一体化”。
(三)刑事执行方法一体化的具体构建
刑事执行方法一体化要求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方法、刑事执行的实践方法从一元走向多元。“对法律实践中问题的发现和解决,需要运用多个研究方法,仅靠单一的规范分析方法是不够的”,对此需要注意如下方面:其一,技术赋能,推动罪犯矫正的科学化。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巡回检察制度改革强调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数字检察三位一体监督机制的融合发展,以“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真正实现人员与技术的高效融合。据统计,2021年1月至2025年9月,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刑罚执行监督纠正意见等97.1万件。2024年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务领域有131个模型与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相对接,这种刑事司法大数据一体化机制的建构极大地推进了刑事执行的效能。例如,贵州省检察机关依托部署在省检察院工作网上的大语言模型,积极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审查刑罚变更执行案件,构建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启了“信息提取—智能审查—文书生成”全流程智能辅助办案新模式。这套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可以快速阅读并分析卷宗内容,准确提取关键信息,辅助决策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分析和判断结果为检察人员提供参考依据。实践中还有聚焦虚拟财产刑事执行问题的有益探索,通过大数据比对排查异常资产转移,实现智能化动态执行监督。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全面赋能刑事执行已不再是幻想。其二,理论拓展,强调理论的应用性和交叉性。前者需依据刑事执行法学的不同领域完善应用理论,如监禁刑领域可研究监狱分类管理、罪犯人格评估等,财产刑领域可研究财产查控信息共享、财产刑易科制度等,实现问题发现的针对性、问题解决的专业性。后者需推动刑事执行法学与心理学、公共管理、大数据科学的交叉研究,如通过人格测试等手段构建罪犯改造效果评估模型等,综合不同学科特点助力刑事执行法学问题的解决。理论拓展的基础是扎根实践,需推广实证研究,对评估科学的经验做法可经由试点总结后予以全面推广。其三,人才保障,完善刑事执行学科与培养体系。刑事执行法学的技术性工具、交叉与应用性理论均对刑事执行法领域内的人员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赋予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独立地位的基础上,考虑设置专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从高校、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系统等有关部门遴选专家,强调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法律与技术相融合的综合培养模式。对于涉及的司法行政人员亦需经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后上岗,以提升惩罚与改造的效果。
总之,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主张以刑事执行法为基本法重塑刑事执行规范,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刑事执行碎片化立法的弊端。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一体化强调刑事执行法学是一门真正的交叉学科,刑事执行原则上的惩罚与改造的一体化、执行机构的一体化及其项下的执行与监督的一体化等,是指导监禁刑编、社区矫正编、其他刑罚执行编的“公因式”。刑事执行方法一体化要求形成刑事执行法学的多元理论与实践方法,通过技术赋能、理论拓展、人才保障等不同维度助推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
四
结语
构建中国刑事执行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是回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突破刑事执行领域既有若干发展困境的必然选择。中国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体系以“刑事执行一体化”为核心理念,既可解决制度层面的实践障碍,也能突破学科层面的理论滞后,并与中国本土国情相适配。未来,需顺应部门法法典化的时代契机推动刑事执行法统一立法的形成,汇聚、整合、重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体系,树立刑事执行法学独立、交叉学科地位,通过理论建构引领制度改革、制度改革反馈理论完善的双向互动,最终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中国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不仅能为我国刑事执行体制改革提供智力支撑,也能为世界刑事执行理论贡献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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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破产法年度观察(2024—2025)
徐阳光
11.筑基与拓新: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研究2025年度观察
AI善治学术工作组
【实践法学动态】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推动法治建设(代序)
《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创刊于1986年,现为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刊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法律适用》杂志始终致力于促进中国应用法学的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刊物的学术性,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着重对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前沿法律问题及典型司法案例进行研究。所刊发的文章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深受各界读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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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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