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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条款+处罚一表通(2025注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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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法典综合整理、法语梁言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决定(2025)标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并可通过点击违法行为名称查看对应条文注释。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一览表(2025修订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

对应条款

处罚种类及幅度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26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26条第1款第2项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26条第1款第3项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26条第1款第4项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26条第1款第5项

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26条第2款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第2千元以下罚款

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众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组织作弊的

第27条第1项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第27条第2项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第27条第3项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第27条第4项

强行进入场内的

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28条第1款第2项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第28条第1款第3项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第28条第1款第4项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28条第1款第5项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28条第1款第6项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

第28条第2款

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 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9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9条第2项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9条第3项

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第30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追逐、拦截他人的

第30条第2项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30条第3项

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30条第4项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 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的

第31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利用邪 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31条第2项

制作、传播宣扬邪 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第31条第3项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第32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32条第2项

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

第32条第3项

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造成危害的

第33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危害的

第33条第2项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危害的

第33条第3项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危害的

第33条第4项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

第33条第5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第34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第34条第2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35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

第35条第2项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第35条第2项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35条第3项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第35条第4项

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35条第5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第36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37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第38第1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38第2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生态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39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基点标志设施的

第39条第2项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39条第3项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

第40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第40条第2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的

第40条第3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40条第3款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第41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

第41条第2项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第41条第3项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41条第4项

擅自进入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防护网的

第42条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来临时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城市轨道,影响行车安全的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第43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第43条第2项

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第43条第2项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43条第3项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第43条第4项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第43条第5项

举办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

第44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第45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

第46条第1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

第46条第2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第47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第47条第2项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47条第3项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

第48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第49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第49条第2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第50条第1款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50条第1款第2项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50条第1款第3项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50条第1款第4项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50条第1款第5项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50条第1款第6项

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

第50条第2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殴打他人的

第51条第1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第51条第2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第89条第4款

同上

猥亵他人的

第52条第1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52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

第52条第2款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第53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第53条第2项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53条第3项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第54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第55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

第56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

第56条第2款

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

第57条

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

第58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第59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第61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61条第1款第2项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第61条第1款第3项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第61条第1款第4项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第62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第62条第3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第63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第63条第2项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第63条第3项

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第63条第4项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63条第5项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第64条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第65条第1款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65条第1款第2项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65条第1款第3项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被取缔一年以内又实施的

第65条第2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第66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

第67条第1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

第67条第3款第1项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67条第3款第2项

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67条第3款第3项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

第68条第1款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68条第2款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不登记信息的

第69条

处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第70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71条第1项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第71条第2项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第71条第3项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71条第4项

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第72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72条第2项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第72条第3项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72条第4项

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第73条第1项

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第73条第2项

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第73条第3项

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

第74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第75条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75条第2项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第76条第1项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76条第2项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第77条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77条第2项

卖淫、嫖娼的

第78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第78条第2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第79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第80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第81条第1款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第81条第1款第2项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第81条第1款第3项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第81条第2款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第82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原植物的

第83条第1款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 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第83条第1款第2项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第83条第1款第3项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

第84条第1款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 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吸食、注射毒 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 品违法犯罪人员。

向他人提供毒 品的

第84条第1款第2项

吸食、注射毒 品的

第84条第1款第3项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84条第1款第4项

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

第84条第3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

第85条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介绍买卖毒 品的

第85条第2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 品的原料、配剂的

第86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

第87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第88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89条第1款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第89条第2款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第89条第3款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处罚程序—执行—担保人义务及法律责任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

第128条第2款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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