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三个词,看似都是“工作前的考察阶段”,但法律性质、适用规则、权益保障却大相径庭。今天我们就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系统梳理三者的核心区别。
一、一张表格看懂三者本质差异
对比维度
试用期
见习期
实习期
法律性质
劳动关系中的法定考察期
特定群体(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过渡期
教学实践的延伸(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2008年)
《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1997年)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适用对象
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在校学生(职业院校/普通高校)
期限规则
最长不超过6个月(依合同期限而定)
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为12个月
一般3-12个月(无强制上限)
一般不超过6个月(顶岗实习≥3个月)
报酬标准
≥合同约定工资80%且≥当地最低工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地区有补贴)
职业院校学生:≥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80%;普通高校学生:协商确定(但不得克扣)
社保缴纳
必须缴纳五险一金
部分地区要求缴纳工伤保险
无需缴纳(非劳动关系)
解除条件
需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法定情形
双方协商或考核不达标可终止
学校/企业/学生均可提前通知解除
二、逐条拆解:政策文件里的关键规定(一)试用期:劳动关系的“法定试金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考察的期限,其核心规则具有强制性。
必备前提: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期限限制:
合同期限<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合同期限<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合同期限<3年→ 试用期≤2个月;
合同期限≥3年或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6个月;
- 《公务员法》明确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1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注: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转岗/续签均不可重复)。
工资底线: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
解除门槛:企业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提前书面告知录用条件),否则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
见习期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原人事部《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人发〔1997〕26号),其核心是帮助未就业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实现就业过渡:
适用对象:主要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部分地区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协议类型: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非劳动合同),但部分地区(如上海、广东)将其纳入劳动关系管理;
待遇保障: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如北京2023年要求≥2320元/月),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转正机制: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优先推荐至合作企业就业,企业不得无故拒绝(但需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实习期的规范依据是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其核心是职业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环节:
适用主体:职业院校学生(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学生实习参照执行;
实习类型:分为认知实习(低年级)、跟岗实习(中年级)、顶岗实习(高年级);
禁止行为: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报酬规则: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职业院校学生),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普通高校学生实习报酬由校企协商确定,但不得克扣或拖欠。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的法定环节,受《劳动合同法》严格约束;
见习期是就业服务的过渡安排,侧重帮助毕业生适应职场;
实习期是教学实践的延伸,核心是“学”而非“用”。
对职场新人而言,关键是要明确自己与单位的关系性质:
若已毕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 关注试用期权益;
若属于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 关注见习补贴与转正机会;
若仍是在校学生 → 警惕企业滥用实习名义规避用工责任。
以上梳理如有不周全之处,欢迎大家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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