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庆军,身份证号:12010519****150313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申请人孟庆军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康塑胶管材有限公司、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检察监督一案(贵院受理案号:津二分检信访受〔2025〕565号)召开听证会,当面听取申请人及代理人的陈述与意见,就案件的核心事实认定、关键法律适用、历史背景特殊性及社会公平正义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公开审查。
事实与理由:
1. 纠纷基本情况
申请人孟庆军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康塑胶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康公司”)、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劳动争议一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0105民初14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02民终568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申请人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以(2024)津民申4821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已依法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并已获受理。
2. 申请听证的迫切理由
本案并非普通的劳动争议,而是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保护、格式合同效力认定及重大民生保障的复杂案件,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司法公信力。原审裁判在多个方面存在重大争议,且对申请人造成了长达十七年的极端不公,亟待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查明事实、辨明是非。
争议一: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逻辑悖论与背景割裂。
原审认定申请人系“因个人原因”申请“停薪留职”,与企业签订长达十七年的系列《下岗协议书》。这一认定与申请人在企业改制初期主动出资入股、成为股东的事实(证据:入股款收据、股权证)形成根本性的逻辑冲突。一个刚刚对企业进行投资的股东,不可能在短期内即“自愿”放弃全部工作、收入和股东权利,选择无薪待岗。这实质是企业改制后结构性调整引发的政策性安置问题,而非简单的个人选择。原审法院孤立看待格式合同,未能将“下岗”行为置于企业改制、合并、经营不善直至解散清算的完整历史背景下审查,导致事实认定片面且严重背离常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争议二:关键法律适用存在原则性错误。
首先,原审机械套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而完全忽视了本案应优先适用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特殊政策法规。将“下岗”等同于“个人原因停工停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根本偏差。其次,系列《下岗协议》中“不发放工资及生活费”的条款,是宝康公司单方预先拟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应属无效。原审法院仅以“系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为由认可其效力,未依职权审查该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争议三:合同条款解释形式主义,违背诚信原则。
申请人与通广集团在《加入改制企业申请表》中明确约定,改制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时”,原职工可回通广集团。该约定的核心目的是为职工在企业经营失败时提供“兜底”保障。现宝康公司已决议解散并进入清算注销程序,其法律主体即将消亡,经营实体不复存在。这种“解散清算”与“破产”在导致企业主体消灭、职工面临安置的核心法律后果上完全一致。原审法院仅因文字上非“破产”二字而认定条件未成就,是对合同目的的形式主义解释,严重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对国有企业的合理信赖利益。
争议四:案件涉及特殊身份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人是一名退役军人,服从组织安排参与企业改制,现因身患重病、长期无收入,家庭陷入极端困境,完全符合国家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情形。本案的处理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关系到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国有企业改制承诺的公信力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原审裁判未能充分考量这一特殊背景,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社会影响重大。
综上所述, 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分歧,涉及重大历史背景、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基本社会公平,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中关于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的精神。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权,确保检察监督的公正性与透明度,现特依据该规定第九条,恳请贵院决定召开听证会。恳请给予申请人当面陈述案情、出示证据、接受询问的机会,以期贵院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维护法律尊严,保障退役军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请日期:2026年1月5日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第六检察部 贾长亮 检察官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第六检察部 郭 锐 主任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曹桂芬 副检察长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王建军 检察长
#天津市检察院 陈灿平 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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