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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郑州市发生一起惨案。被告人崔路路潜入朋友梁某朋家中行窃,翻找财物时惊醒了梁某朋之妻马某某及其两名未成年子女。
为制止反抗和呼救,崔路路采取刀砍、捅刺、挎包带勒颈等暴力手段,导致三人当场死亡,随后劫走黄金首饰逃离现场。
12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崔路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被告人崔路路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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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犯罪性质的转变。崔路路最初的行为是入户盗窃,但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极端暴力,最终导致三人死亡。
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最初并无抢劫意图,而是在盗窃过程中因突发情况而使用暴力。这种犯罪性质的转变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 。其构成要件包括:前提行为是盗窃、诈骗或抢夺;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暴力或威胁行为发生在“当场”。
“当场”的理解不仅指犯罪现场,也包括刚离开现场即被发觉并立即追捕的过程。这一规定平衡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与打击犯罪的需要,避免因最初犯罪意图较轻而忽视后续严重暴力行为的危害性。
▌结合本案分析
崔路路案中,犯罪性质的转化十分典型。最初入户行为是盗窃,但在惊醒被害人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行为性质便从盗窃转化为抢劫。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转化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预谋。即使最初只有盗窃故意,但当行为人选择以暴力应对抓捕时,法律便将其整体行为评价为抢劫。
本案中,崔路路的行为还构成“入户抢劫” 这一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之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与普通抢劫罪三到十年的量刑基准有明显区别。
此外,本案造成三人死亡,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同时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这一加重情节。多个加重情节叠加,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使得量刑趋向于极刑。
▌量刑考量
在死刑适用上,我国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的原则。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仍会依法判处死刑。
崔路路案中,法院着重考虑了以下因素:
犯罪手段的残忍性——使用多种暴力方式致三人死亡;
犯罪对象的特殊性——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入户犯罪严重破坏公民安全感;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端暴力显示极大再犯可能性。
本案中,崔路路的行为不仅夺去三条生命,更严重侵害了公民住宅安全这一基本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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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路路当庭表示不上诉,这起从盗窃演变为抢劫致三人死亡的案件一审终结。法院认定其行为同时触犯“入户抢劫”和“抢劫致人死亡”两项法定加重情节,死刑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评价的不仅是犯罪意图,更是整体行为过程——从盗窃到暴力抗拒,犯罪性质的根本转变带来了刑罚质的飞跃。住宅内的三条生命逝去,留下的是对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深刻警示。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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