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明与被告林秀英原系女婿与岳母关系。周明与妻子周婷于2006年结婚,202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A号判决)。
2010年,周明与周婷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用于投资,但当时二人名下已各有一套住房。恰逢北京市于2010年4月30日出台“京政发〔2010〕13号”文件,规定“同一家庭限购一套新房”,且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为规避政策限制并确保交易顺利,三人协商后决定:以林秀英(岳母)名义购房,房屋实际归周明夫妻所有。
2010年3月,周明作为买受人与卖方签订《存量房订购协议》,支付定金2万元;4月,周婷出面签订《补充协议》,将付款方式由贷款改为一次性付清,总价89.5万元。两笔房款(64.5万+25万)均由周明、周婷筹措支付。
2010年4月30日,为完成过户,卖方与林秀英签署备案合同(约定价29万元,仅为避税),房屋随后登记至林秀英名下。
此后十余年,一号房屋一直由周明对外出租,租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契税、物业费、供暖费等均由周明缴纳,全部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原件均由其保管。
2022年离婚诉讼中,因房屋登记在林秀英名下,法院未予分割(B号判决)。离婚后,林秀英补办新房产证,并更换门锁,声称房屋系其养老所购,否认借名关系。
周明遂起诉,请求:
确认三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判令林秀英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明与周婷名下。
林秀英辩称:
房款是她委托女儿代付,资金来自其多年积蓄;
当时无真正限购,无需借名;
周明只是代为办理手续和出租;
所有证件是周明私自扣留。
周婷亦否认借名,称母亲为养老购房,自己仅代为操作。
二、裁判结果
✅ 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
确认周明、周婷与林秀英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林秀英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周明、周婷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动机合理
2010年4月底北京出台限购政策,周明夫妻名下已有两套房,确实不具备购房资格,借名具有现实必要性。
实际出资明确
定金、首付款、尾款均由周明、周婷支付;
卖方收条明确写明“收到周明/周婷房款”;
林秀英主张“资金在其女儿账户”,但无法证明该资金专用于购房,亦无转账凭证佐证。
全程参与交易
周明签约、周婷变更付款方式,林秀英从未出面;
长期占有与控制
房屋交付后由周明持续出租十余年;
租赁合同早期虽写“林秀英出租,周明代签”,后期直接以周明为出租人;
全部原始票据、房产证由周明持有,林秀英直至离婚后才补办新证。
录音佐证关键事实
在双方通话中,林秀英多次表示“房子你们卖了分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间接承认房屋非其个人财产。
�� 法院强调:
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结合政策背景、出资行为、交易参与度、实际控制力及亲属关系,周明主张的借名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限购政策是合法借名的重要理由
若因政策限制无法购房,借名行为更易被法院认可。务必保存政策文件(如政府通知)作为证据。
“谁出钱、谁管房、谁拿证”是确权核心
即使登记在他人名下,只要能证明:
✅ 实际支付全部房款;
✅ 长期占有使用(自住或出租);
✅ 持有全部原始凭证;
就可能胜诉。
录音可成关键证据
对方在沟通中若承认“房子不是我的”“你们分吧”等,可能构成自认,极具证明力。
✅ 行动建议: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请立即:
① 收集所有付款凭证、租赁合同、缴费记录;
② 整理政策文件、聊天记录、录音等间接证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