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纪先生才发现,患有重度抑郁症的前妻庞女士竟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和抖音平台,向比她年轻近20岁的男主播张先生打赏、转账100余万元。纪先生遂将前妻和主播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中的55万元。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知了这起案件的详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庞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主播张先生应向纪先生返还30.5万余元。
抑郁女子沉迷打赏男主播
2014年,纪先生和庞女士登记结婚。2022年,庞女士因长期情绪低落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后持续前往精神科就诊、配药。
确诊抑郁状态后,庞女士似乎在抖音主播张先生这里找到了一丝慰藉。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她通过微信累计向张先生转账10万余元,每笔金额从几百元到两万元不等。同期,张先生通过微信向庞女士转账1.6万余元,其中多笔金额为520元。在新年、庞女士生日时,张先生亦会送上祝福。
更大笔的支出发生在抖音平台上。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庞女士使用自己名下的两个账号,频繁在“抖音”平台张先生的直播间内进行打赏、刷礼物。法院从平台处获得的打赏记录显示,庞女士共向张先生打赏905余万抖币,折合人民币90.5万元左右。
2023年7月,纪先生和庞女士离婚。之后,他发现庞女士在离婚前曾向张先生大额打赏。纪先生认为,庞女士擅自大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性权利,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此外,庞女士患有严重抑郁症,其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存在障碍,张先生故意利用庞女士异常的精神状态,主动与她聊天,诱导她赠与,主观恶意明显。
庭审中,张先生否认上述指控。他称,自己与庞女士只是普通朋友,聊天内容均系正常问候关心。两人虽曾在合肥线下见过一次面,但张先生的经纪人全程在场,所以这并非私下非正常男女接触。且庞女士从未透露自己的婚姻状况,反而一直营造自己单身、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人设。
有悖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金额可以看出,双方的交流内容亲昵暧昧、交流频次多达一日数次、经常视频及语言聊天时长达几十分钟、常深夜聊天,远超一般好友间的交往程度和界限,足以证明两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后,发展为线下亲密关系。
另外,庞女士在直播间打赏的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的水平,且亦有别于一般网络用户对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该种方式维系双方之间不正当的亲密关系。故法院认为,庞女士在张先生直播间打赏、刷礼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庞女士通过该种方式对张先生进行赠与。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纪先生和庞女士存在夫妻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且涉案赠与行为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庞女士在与纪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先生发生不正当婚外关系,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纪先生同意,擅自处分大额款项赠与他人,损害了纪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
综上,宝山法院认定庞女士对张先生的赠与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赠与的款项应予以返还。其中,微信转账部分扣除张先生替庞女士代为充值的部分及已转回的金额,还应当向纪先生返还2.5万余元。直播间打赏部分,扣除平台抽成、公会费用、税费等,酌情确定张先生返还28万元,即总计30.5万余元。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纪先生与庞女士已经离婚,对于返还款的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这些情况才可能要回打赏
近年来,直播打赏已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盈利的重要渠道,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什么时候打赏的钱能要回来,什么时候要不回来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充值打赏,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有效,打赏者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可以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一是打赏主体为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无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或家庭消费水平,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
二是打赏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请求返还。
三是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内容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打赏行为应属无效。
当然,上述情形中“打赏”款能否返还,案件审理中除需结合行为性质、主体资格,也需根据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
此外,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特别指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和第1092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 新民晚报
作者 | 赵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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