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1月2日山东烟台网友发布视频表示,一老人来滑雪场卖貉子,开口就要五百块钱,貉子一条腿没了,另一条腿被捕兽夹夹着,嘴里被塞了木头,奄奄一息,视频拍摄者称,大家刚看到就报警了,老人一听要报警就要跑,游客上去把他围住,现在貉子已经送到派出所了。1月3日郭城派出所回应称动物在派出所会移交林业部门处理,已对涉事人信息进行登记和展开调查。
二、法律分析
(一)是否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貉属于属于犬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仅限野外种群)。上述新闻中,若涉案老人非法捕猎、出售了野外环境下生存的(野外种群)貉子,其行为可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新闻评论区网友留言评论,新闻中的貉子是人工繁殖的可能性很大,案涉地区人工繁殖的貉子很多,看毛色也不像纯野生的,若上述新闻中,涉案老人捕猎、贩卖的是人工繁殖的貉子,因人工繁殖的貉子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老人的行为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则不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是否涉嫌非法捕猎罪?人工繁殖的貉子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属于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种群的野生动物,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人工养殖的貉子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若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捕猎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规定,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若涉案老人捕猎、售卖的是人工繁殖貉子,价值在一万元以下,不会构成非法捕猎罪。另外,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因此,若涉案老人捕猎、售卖的是人工繁殖貉子,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但符合《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三)行政处罚。涉案老人可能存在非法繁殖或者非法捕猎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没收捕猎物(野生动物)、捕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捕猎证,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①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②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是指以食用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应行为。
第六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③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第二款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①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②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②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享
杨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08年,被告人杨某从G省G市荔湾区花鸟鱼虫市场购买了2对“小太阳鹦鹉”、1对“金某鹦鹉”、1对“鸡尾鹦鹉”,用于饲养及繁殖,并分别于2017年6月底、2019年6月底在G省Z县G省D县第二小组28号搭建养殖场养殖鹦鹉。杨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通过百度贴吧、“转转”APP、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广告,或通过他人介绍,将自己养殖的鹦鹉进行出售,同时还将他人的“吸蜜”“折衷”“非洲灰”等鹦鹉转手卖给客户赚取差价。此外,杨某还吸引他人出资合作养殖“小太阳鹦鹉”。2020年6月28日,公安人员从杨某的经营场所查获209只鸟类。经鉴定,该209只鸟类分别为太阳锥尾鹦鹉35只、塞内加尔鹦鹉2只、和尚某15只、小锥尾鹦鹉153只,另有黑领椋鸟及八哥各2只。其中,太阳锥尾鹦鹉、塞内加尔鹦鹉、和尚某、小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1TES)附录II;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黑领椋鸟、八哥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2051200元。案发后,涉案的野生动物已全部移交G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杨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涉案鹦鹉系人工繁育,杨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鹦鹉的行为,且涉案鹦鹉大部分被查获,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杨某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裁定如下:同意二审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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