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通讯员 栗珐轩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针对“交通技术监控无法辨别驾驶人时,车辆违章罚款该由谁缴纳”的争议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阚玫玫、杨东东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明确了此类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罚认定标准。
2024年6月的一天晚上,鲁AUxxxx小型轿车在济南市天桥区某灯控路口行驶时,因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由于抓拍图片无法辨别当时的驾驶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依据车辆登记信息,向车主阚玫玫发送了违法处理通知。
阚玫玫的丈夫杨东东随后登录自己实名注册的交管12123平台,自助处理了该起交通违法行为。系统自动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天桥交警大队据此对杨东东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杨东东不服,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7月,济南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杨东东提交的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济南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于一个月之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天桥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后来,杨东东、阚玫玫将天桥交警大队、济南市人民政府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天桥交警大队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证据及原告杨东东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平台处理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杨东东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据本案审判长王娟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违法照片可以确认,2024年6月某一天晚上,鲁AUxxxx小型轿车在济南市天桥区某路口行驶通过有灯控路口时,实施了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但是违法照片并不能辨认违法驾驶人员。
关于被告天桥交警大队的处罚对象是否正确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到机动车违法时,存在两种情形:可以确定违法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理;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确定驾驶人的途径,可能来自监控记录本身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也可能来自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收到短信通知后的确认。
同时,“交管12123”是公安部官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唯一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使用该程序,机关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可以自助处理本人和绑定的非本人名下机动车在全国范围内单一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下,累计记分不满12分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
本案中,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能够确认违法车辆为鲁AUxxxx小型轿车,但并不能辨别驾驶人员,被告天桥交警大队审核后通过短信向违法车辆关联手机号即原告阚玫玫发送违章信息告知其及时处理违章,原告杨东东登陆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交管12123账号自行处理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在其处理完后,系统即自动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因被告仅将车辆违法信息通知了车辆所有人阚玫玫,并未通知原告杨东东,原告杨东东自行登陆交管12123接受处理的行为应视为车辆所有人接到违法信息通知后,对违法驾驶人的确认及杨东东对违法行为的自认。原告阚玫玫主张自己是违法驾驶人,被告处罚对象错误的观点没有证据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杨东东曾于2024年3月有驾驶机动车违章记录,并非初次违法,不适用“首违不罚”。综上,被告天桥交警大队对原告杨东东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阚玫玫、杨东东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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