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药疗效立杆见影,慢性病得以治愈?面对“有口皆碑”的药品,患者很难不心动,但实际上,“神”药的背后另藏玄机,其生产未受国家监管导致剂量不稳,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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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汪某妨害药品管理案中,汪某系乡村医生,2005年1月通过考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经核准在村里开设卫生室,常年为附近村民提供诊疗服务。2020年,汪某依法办理了执业许可注销,正式退出乡村医生,偶尔在家中为熟识的村民按摩、推拿,缓解关节、肌肉酸疼。2024年3月,汪某经推销后进购300瓶“高效骨痛康胶囊”,其在明知该药品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销售给前来按摩的村民,村民服用后感觉到疼痛缓解,认为药效神奇,纷纷推荐给身边人。汪某由此售出药品230瓶,获利数千元。经检验,上述药品中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等镇痛化学成分,服用不当可能会刺激消化系统、损伤肝肾功能,对人体造成危害。
2025年8月27日,汪某被传唤到案,其供述道“听到村民说吃了药就不疼了,心里大概清楚药里有镇痛消炎的化学成分”、“中成药的药效没这么快”。汪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汪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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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乡村医生作为村民身边的“家庭医生”,是连接政府与村民、城市医疗与农村医疗的重要纽带,应当以弘扬医学人文精神为己任,为村民提供及时、科学的医疗服务。本案中,汪某利用了村民对自己的信任,销售无证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予以惩戒。
同时,村民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摒弃“病急乱投医”心理,对不明来源的特效药保持警惕,防止吃错药,损害身体健康。
来源:雨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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