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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链条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常作为关联罪名出现,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实务中最易引发争议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5张以上即可立案追诉,但“持有”为何会构成犯罪?“非法”的边界又在哪里?不少当事人因帮亲友保管卡片、捡拾多张信用卡未及时上交等行为涉案,却对自己触犯刑法浑然不觉。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辩护经验,拆解“非法持有”认定的核心争议点,梳理实务辩护的破局路径。
一、“持有即非法”的认知误区
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唯数量论”倾向,认为只要查获的他人信用卡数量达标,就可直接认定为“非法持有”。这种认定逻辑忽略了刑法对该罪名的本质要求,导致三类情形下的案件极易出现定性偏差:
一是“善意保管”被误判。张某受出国亲友委托,代为保管8张信用卡及密码以备紧急使用,后因亲友涉嫌其他犯罪牵连被查,张某因持有数量超标被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此类基于委托授权、无因管理等民事关系的持有,本应属于合法持有范畴,却常因缺乏书面委托材料陷入争议。
二是“拾得持有”被重罚。李某在地铁站捡拾钱包,内有6张信用卡,因一时疏忽未及时上交派出所,一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办案机关以其无合法持有依据为由认定非法,但忽略了拾得行为与盗窃、购买等主动获取行为的主观恶性差异。
三是“不知情持有”被追责。王某帮他人代收快递时,未核对内件即签收保管,后发现包裹内有12张他人信用卡,但其始终不知快递内容。此类情形下,行为人对持有对象缺乏认知,却可能因客观持有状态承担刑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认定“非法持有”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仅以持有数量达标推定非法性,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二、“非法持有”的双重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文件精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的要件,缺一不可。这也是实务辩护中最具突破空间的核心要点。
(一)主观要件:从“明知”到“犯罪意图”的三层审查
主观故意是认定该罪的前提,辩护中需重点核查三个关键节点:
1.对卡片属性的“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是他人信用卡。若行为人误将信用卡当作会员卡、公交卡保管,或未发现所持有物品中包含信用卡(如盗窃钱包后未查看内件),则因缺乏对犯罪对象的认知而不构成故意。
2.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法定犯,需行为人明知持有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缺乏金融法律常识,误以为帮亲友保管卡片无可厚非,这种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缺失,可成为否定犯罪故意的重要依据。正如刑法理论所言,对法定犯的故意认定,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被行政法所禁止。
3.对犯罪目的的具备:持有行为需具有利用信用卡实施违法犯罪的意图。若仅是单纯持有而无非法使用目的,不会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质危害,不符合该罪保护的法益要求。
(二)客观要件:“合法、违规、非法”的三层区分
客观上的持有来源与状态,决定了行为的法律性质。辩护中可依据持有行为的合法性程度进行层级抗辩:
第一层级为合法持有,即持有具有明确的合法依据,包括基于委托授权的保管、基于担保关系的持有、基于赠与的合法取得等。此类持有无论数量多少,均因来源合法而排除非法性。即使行为人后续产生非法使用意图,也仅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预备犯,而非本罪。
第二层级为违规持有,即持有缺乏合法依据但非通过犯罪手段取得,如拾得、购买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等。此类情形下,需严格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使用目的,否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第三层级为非法持有,即通过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手段取得信用卡并持有。此类情形可通过刑事推定认定主观犯罪意图,但行为人仍可通过提出合理辩解推翻推定,如证明持有目的是为了报案上交等。
三、四大破局路径
结合上述认定标准,实务中可从以下四个方向构建辩护策略,多数成功案例均围绕这些要点实现无罪或罪轻结果。
(一)否定主观故意:以“不知情”破除推定
辩护要点在于证明行为人对持有对象、行为性质或犯罪目的缺乏认知。如王某案中,辩护律师提交了快递签收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代收快递时未被告知内有信用卡,且其职业为快递员,日常代收包裹数量较多,确实无法逐一核对内件。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其缺乏主观明知,判决无罪。
(二)主张合法持有:夯实“正当依据”的证据链条
针对委托保管、亲属互助等情形,需通过书面证据、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构建完整证据链。前述张某案中,辩护律师收集了张某与亲友的聊天记录、出国签证材料、过往代为取款的交易凭证等,证实持有行为基于真实委托关系。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其属于合法持有,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剔除无效数量:精准质证涉案卡片属性
司法解释规定的“5张以上”仅指有效信用卡,辩护中需重点核查卡片状态:一是剔除无效卡,包括已注销、挂失、过期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信用卡;二是剔除重复卡,如同一持卡人的多张附属卡或同账户关联卡;三是剔除自有卡,通过银行流水、办卡记录证明部分卡片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为行为人所有。
(四)降低主观恶性:凸显“无危害意图”的情节
对于拾得持有、被动保管等情形,可通过证明行为人无非法使用目的、及时配合调查等情节,争取不起诉或缓刑。李某捡拾信用卡案中,辩护律师提交了其案发前已联系银行挂失的记录、社区证明其一贯品行良好的材料,主张其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未对金融秩序造成危害。法院最终认定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四、风险提示:日常行为的刑事边界
结合司法实践,以下三类行为需特别注意规避刑事风险:一是切勿为他人保管多张信用卡,即使有委托关系也应留存书面凭证并明确用途;二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应立即上交银行或派出所,留存上交记录;三是拒绝任何形式的信用卡买卖、代收转寄,即使不知情也可能因“应当知道”被推定明知。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非法持有”认定,本质上是对行为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综合评判。司法实践中,“5张”的数量标准仅是立案门槛,而非定罪依据。面对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穿透“持有”的表象,还原行为的真实性质与主观状态。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从业者,都应准确把握“非法”的双重标准,避免陷入“持有即犯罪”的认知误区。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通过证据梳理与调取、法律研究论证、积极沟通协调等全流程工作,化解复杂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轻判等有利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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