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监管的责任边界,正在出现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圣亚云鼎支付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45万元;与此同时,与其存在股权关系、持股30%的黑龙江金鼎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也被单独列为当事人,同样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35万元。
在同一份处罚公示中,支付机构与其主要股东同时“上榜”,并分别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安排,在央行以往公开的支付罚单中并不多见亦或是几乎不见,也因此被业内视为具有标志意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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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列处罚对象:并非“顺带处理”
从处罚结构看,监管并未将黑龙江金鼎通信作为支付机构的“附带责任方”或“关联主体”处理,而是将其与支付机构并列,分别认定违法事实、分别适用处罚条款、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在支付之家网看来,这一处理方式至少释放出两点明确信号:
其一,监管并未基于股权关系进行简单的“连带处罚”,而是将股东作为独立责任主体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二,是否被处罚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持股”,而在于是否被认定在支付结算管理、业务运作或治理安排中负有实质性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处罚表述中并未出现“因股东责任”“作为股东未尽义务”等措辞,而是统一指向“违反支付结算管理相关规定”。这也表明,监管关注的重点,并非资本身份本身,而是其在支付业务链条中的实际角色和影响程度。
法规层面:股东纳入处罚范围已有明确依据
从制度背景看,这一案例并非“突然出现”。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已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明确将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独立监管与处罚框架。条例规定,在存在规避监管、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违反股权管理规定等情形时,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股东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随后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执法层面的适用路径。细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实施细则对“主要股东”的界定也较以往明显扩展——不仅包括持股比例达到10%以上的股东,也包括虽未达到比例标准,但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所谓“重大影响”,涵盖派驻董事、高管、实质性影响经营决策等多种情形。
从这一角度看,本次黑龙江的“双罚”安排,更像是新监管框架下的一次具体落地实践。
首例成立,但仍应置于“个案”语境中理解
从公开信息看,此次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同步作出处罚,构成《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股东被单独列为处罚对象的首个公开案例。
截至目前,支付之家网从公开渠道尚未检索到第二起央行在支付罚单中对支付机构股东单独作出处罚的公开实例。
这意味着,将其简单解读为“股东处罚已全面铺开”,显然仍为时尚早。更为稳妥的判断是:监管已具备直接追责股东的制度工具,并在特定条件下开始实际运用,但整体仍保持审慎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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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监管,正在回溯到真正的决策层
如果说以往支付监管更多聚焦于“持牌主体是否合规”“管理层是否尽责”,那么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落地之后,监管视角正在进一步向公司治理和资本端延伸。
这一变化的核心,并非要对股东实施“连坐式处罚”,而是试图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当支付机构的违规、风险或经营失序,与其股权结构、控制关系或关联安排高度相关时,责任究竟应当止步于牌照主体,还是应当回溯到真正产生影响的决策层?
从这一角度看,黑龙江这起“双罚”案例的意义,并不只在于“股东被罚”这一结果本身,而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清晰的监管示范——股东是否被追责,取决于其是否被认定为支付结算管理秩序中的实质性参与者或影响者。当资本不再只是财务出资人,而是通过治理结构、业务协同、关联交易等方式,对支付机构的经营和合规产生决定性影响,其监管责任也就不再停留在牌照审批阶段。
这也意味着,支付行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牌照不再是唯一的监管锚点,资本与治理正在成为新的责任锚点。
对于行业而言,这一转向将深刻影响支付机构的并购整合、股权设计和长期治理安排;对于资本方而言,入股或控股支付机构,已不再只是一次财务判断,而是一项需要长期承担合规与声誉责任的制度性选择。
首例已经出现,但它更像是一盏信号灯,而非终点线。未来是否会出现更多“股东上榜”的支付罚单,取决于监管穿透的深度,也取决于资本在支付业务中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
可以确定的是,支付行业“资本免责”的时代,正在走向终结。
来源:支付之家网(ZFZ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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