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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假广告等,
泉州9家企业被处罚!
一餐饮店刻意展示“塞林木”字眼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
2025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执法指导作用,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效能,现将2025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泉州市2025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1. 鲤城区某餐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发布含有“来了闽南才知道有种珍贵的木头叫塞林木”内容的广告,同时通过抖音账号和小红书账号发布探店视频广告,刻意放大展示“塞林木”字眼进行广告宣传。“塞林木”是侮辱性闽南俚语谐音,该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台商投资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发布含有“举国同庆**医药感恩大回馈”内容及国徽图案的广告,并标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医药连锁”的条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安溪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白酒营销活动中发布含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内容和军徽图案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军徽和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丰泽区某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且未在医疗广告上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员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以及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丰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晋江市某生活美容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营销活动中发布的“脱毛”广告使用“冰感脱毛、安全脱毛、美白润肤、100%脱毛”的宣传用语,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100%脱毛”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晋江市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学科教学录像产品营销活动中发布含有虚构的专家信息,以及“让学生只需15-25小时就能大幅提升考试成绩,每年帮助中高考生近10万人”“百强状元实战经验汇总,一年时间实现弯道超车”“让中考、高考学生快速提高成绩、高效增分、立竿见影”等无依据或数据支撑的广告内容,虚构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南安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发布的少儿舞蹈培训广告含有获奖信息和图片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 惠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品牌官网招商加盟页面发布“十平米开店 2人经营 投入只需几万块”等广告内容,但未标注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的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信息,存在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 惠安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房地产项目营销活动中发布“派位**中学”“入读**中心小学”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经查明,涉案楼盘未纳入其宣传学校的招生范围,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泉州查处某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1月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泉州某楼盘为了卖车位,打出了“别人爸爸直接下车库 我爸爸还让我淋雨”字样,并配有一个小女孩在哭泣的背景图片,扭曲消费价值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接待中心进行检查并出示被投诉广告牌照片,经当事人现场确认系由其发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相对应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2024年13月,还有惠安县和亨幸福里业主反映,就项目“停工无法交房”、“逾期一年多未交付”、“交房时间一延再延”等问题投诉/求助,此前业主奔着开发商宣传的学区(就读东岭中心小学、派位荷山中学)买了房子,却未能如期交付,也不能装修入住,导致小孩子读书受影响。据了解,项目建设单位为由泉州正洲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和亨商务中心B区(和亨幸福里)原定于2023年8月31日交付,后因疫情和房地产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工期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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