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4日讯 今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简称“东莞金融监管分局”)、中共东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相关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东莞营商环境,支持信托业务转型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东莞市辖内试行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为保障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规范、准确、完整,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物权的有效性,切实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等相关当事人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依法为信托财产办理信托登记,将信托财产相关权利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东莞辖内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以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开展不动产信托,适用于本通知。
东莞金融监管分局会同东莞市委金融办、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税务局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信托登记公司应当配合做好试点信息共享与监测评价。
不动产信托业务涉及相关税收的,按照相应税收政策办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或依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托机构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完善不动产信托业务管理机制,准确做好业务分类,扎实提升受托服务能力,切实有效防控风险。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31日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相关部门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效果,执行政策续期或出台正式办法。若上位法修订或废止,本通知随之进行修订或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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