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是公司销售经理
暗地里
却把客户的货款悄悄转入自己腰包……
近日,经盱眙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挪用资金案宣判,被告人陈某因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货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陈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然而,固定的月薪并未能满足其日渐增长的消费需求。自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在近两年的时间里,陈某利用负责销售、对接客户的职务便利,在收取货款时动了歪念。他并未将客户支付的钱款转入公司账户,而是通过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先后接收了14家客户支付的货款,累计达人民币32万余元。这些钱款全部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3年初,公司会计在日常对账中发现了数额巨大的货款长期未到账,疑点直指销售环节。经内部核查,陈某的行为浮出水面。截至案发,仍有21万余元巨额货款未能归还公司,给企业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陈某涉嫌 挪用资金罪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
盱眙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全面审查了证据材料,重点围绕陈某的主体身份、职务便利的利用、资金去向及未归还数额等关键事实进行核实。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经手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了陈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以及案发后已部分归还钱款的悔罪表现。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
2025年9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继续退赔公司的剩余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
小职务也有大责任,莫让贪念毁前程。本案承办检察官指出:“一根螺丝的松动,可能导致整个机器的故障。陈某案看似是个人的贪欲膨胀,实则暴露出企业在资金管理,特别是销售回款环节存在监管漏洞。”
企业应健全财务制度,特别是对销售、采购等一线岗位,要做到“收款与记账分离、个账与公账分明”。建议定期进行客户对账和审计,利用技术手段监控资金流向,扎紧制度的“篱笆”,杜绝“信任代替监督”的管理风险。
职务便利不是“生财之道”,公司钱财绝非“个人钱包”。无论岗位高低,经手的每一分钱都承载着企业的信任与法律的约束。切勿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挪用资金不仅面临刑事处罚、失业失信,更需承担退赔责任,代价沉重,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盱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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