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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哪些生效裁判文书可以申请检察监督?调解书能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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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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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线,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时,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那么,哪些生效裁判文书可以申请检察监督?调解书能申请吗?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检察实务,系统梳理可申请检察监督的生效裁判文书类型,明确调解书的监督条件。

一、民事领域

民事可申请检察监督的生效裁判文书范围较为广泛,核心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特定情形下的调解书。

判决书方面,涵盖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生效判决、二审终审判决及再审生效判决,无论案件类型是合同纠纷、物权纠纷还是婚姻家庭纠纷等,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均可申请监督。

裁定书方面,主要针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生效裁定,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再审申请等裁定,此类裁定直接关系诉讼程序的启动与推进,属于检察监督的重点对象。

二、行政领域

行政领域的检察监督聚焦于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特定调解书。

生效行政判决书是监督核心,包括行政机关履职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

行政裁定书的监督范围与民事领域类似,重点覆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影响诉讼程序的裁定,以及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等执行类裁定。

根据最高检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生效裁判的监督,既包括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也涵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刑事领域

刑事领域的检察监督主要针对生效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监督范围具有鲜明的刑事诉讼特征。

可申请监督的刑事判决书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终审及再审生效的判决书,涉及定罪量刑、无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等各类裁判结果。

刑事裁定书的监督则集中在影响诉讼进程和当事人权利的关键裁定,如驳回自诉、撤销案件、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领域的检察监督除当事人申请外,检察机关还可依职权主动监督,尤其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调解书

关于调解书是否属于检察监督范围,答案是“有限纳入”,需区分民事、行政、刑事三类调解书分别判断。

民事、行政调解书方面,仅当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时,检察机关才予以监督。

刑事领域的调解书一般不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因为刑事诉讼中的调解主要适用于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此类调解更多涉及私人利益处分,且刑事裁判的核心监督对象是定罪量刑相关的判决和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检察监督需遵循法定前提和期限。民事、行政领域中,当事人申请监督需先穷尽法院再审程序,即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法院逾期未裁定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刑事领域则无此前置要求。期限方面,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申请监督时,需精准匹配文书类型和监督条件,提前准备裁判文书、再审申请材料等证据,确保申请符合法定要求。若对文书是否符合监督范围存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精准把握维权路径,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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