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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国强与周玉兰系合法夫妻,育有一子赵明远、一女赵雅琴。赵雅琴于2007年去世,其女吴思涵由母亲抚养长大。
二人名下共有一号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周玉兰于2018年去世,赵国强于2020年去世,均未留公证遗嘱。
2015年起,王秀芬开始照顾赵国强,并与其共同居住。2019年,赵国强将一号房屋出售,购房人按其指示将93万元售房款直接支付至王秀芬账户。
赵国强去世后,王秀芬向赵明远、吴思涵出示一份《遗嘱赠送》,称赵国强生前自愿将“名下存款及财产”赠予她,因其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医疗陪护。
赵明远、吴思涵认为:
一号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赵国强无权单独处分;
所谓“遗嘱赠送”真实性存疑,且王秀芬仅为保姆;
要求返还全部93万元售房款,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王秀芬辩称:
她与赵国强是“事实伴侣”,非雇佣关系;
赵国强晚年由她悉心照料,子女极少探望;
《遗嘱赠送》系赵国强亲笔书写,真实有效;
售房款属于遗赠财产,非遗产,不应分割。
双方均认可:赵国强在2019–2020年间神志清醒,能正常书写表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93万元售房款中,31万元由赵明远、吴思涵继承并由王秀芬支付;
❌ 其余62万元归王秀芬所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核心结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赵国强个人份额可通过遗赠处分,受遗赠人有效接受即取得所有权。
三、法院说理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须先析产
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赵国强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周玉兰2018年去世时,其50%份额作为遗产,由赵国强、赵明远、吴思涵(代位)三人法定继承,各得1/6;
赵国强个人最终享有:50%(自有)+ 1/6(继承配偶)= 2/3;
原告二人合计继承周玉兰部分的1/3(即31万元)。
《遗嘱赠送》构成有效遗赠,王秀芬合法取得赵国强份额
文件由赵国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形式;
内容明确将“个人财产赠予王秀芬”,属遗赠(非遗嘱继承);
王秀芬在赵国强去世后10日内出示文件并主张权利,视为有效接受遗赠;
法院结合照片、视频、通话记录,认定其长期照料属实,遗赠系真实意愿。
原告未举证推翻遗赠效力
虽质疑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
承认赵国强当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遗赠合法有效,赵国强个人份额(62万元)归王秀芬所有。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擅自全权处分!
即使有遗嘱,也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继承配偶的部分。
“遗赠”给保姆、邻居、朋友?法律允许,但必须合规:
✅ 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写明年月日;
✅ 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如本案出示文件即视为接受)。
子女长期不探望,可能丧失道德优势,但不必然丧失继承权;
除非存在“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否则仍可继承应得份额。
对“遗嘱赠送”类文件切勿轻视:
即使名称不规范,只要内容、形式符合遗嘱要件,法院仍可能认定有效。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涉老房产纠纷中,“晚年照料者”通过遗赠获得大额财产已成趋势。
若希望保障子女权益,务必在父母健在时规范订立公证遗嘱,避免口头安排或模糊文书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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