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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2025年第6期要目
1.非法经营罪保护法益转型与限缩路径:从秩序到个人本位的转向
徐光华、马之卓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构造与规范路径
王嘉鑫
3.真意保留的概念与制度反思
栾志博
4.功能主义视角下融资租赁的担保构成
张永
5.论代偿请求权的功能类型及其实现
——以特定物买卖中的买受人救济为中心
胡相宜
6.论被害人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与产生机制
——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
方鑫汇
7.论公司违法分配利润中的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
——以《公司法》第191条为中心
樊健、吴诗曼
8.国际法必要勤勉概念的演变与澄清
罗旷怡
9.论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的实质审查义务
虞婷婷
10.《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时的赔偿权利人)评注
李承亮
1.非法经营罪保护法益转型与限缩路径:从秩序到个人本位的转向
作者:徐光华、马之卓(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会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环境变迁而发生动态变化。目前,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正逐步从整体秩序维护转向个人权益保障。既有的秩序法益观念难以合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界限,是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不当扩大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节能力的不断提升和行政监管体系的日益完善,单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予以调整。只有当非法经营行为实质上侵害或威胁到秩序背后与人相关的具体利益时,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因此,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实现从秩序本位向个人本位的适度回归。通过确立个人本位法益观念,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在区分不同类型非法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对于侵犯超个人法益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通过“是否服务于个人权利实现”检验其正当性;对于侵犯个人法益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客观上产生具体危险为刑事可罚性基础。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超个人法益;个人法益;司法适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构造与规范路径
作者:王嘉鑫(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罪刑不均衡问题,是不同时期政策导向与税收征管需求通过刑事政策媒介对刑事立法进行形塑的结果。基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对税收本质及征管秩序的理解,解决罪刑不均衡问题从两个进路展开: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范围;扩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适用范围。据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是抽象危险犯。只有面对不特定对象的“一对多”式为他人虚开行为才是本罪的典型危险行为。在事前通谋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满足对于税收债权的基础及金额的存在与否具备明确的认识,客观上经由受票人不完整的或错误的纳税申报可能产生的税收损失风险并不存在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具备实质生产经营事项的存续性纳税人需罚性显著降低,其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构成“虚抵进项式”逃税,可以适用逃税罪免责条款。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债务关系;国家税收债权;虚抵进项税额
3.真意保留的概念与制度反思
作者:栾志博(北京外国语大学欧洲语言文化学院)
内容提要:构成真意保留的关键是意思与表示存在有意的不一致且相对人对此不知情,这将其限制在表意人的主观视角下,又极大增加了它的证明难度。得到普遍承认的“相对人知悉真意保留导致意思表示无效”论断中,作为构成要件的“相对人知悉真意保留”不可能存在,作为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无效”不当然成立,该论断并不正确。以上两点足以证明真意保留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处理“相对人知悉真意保留”主张,其实就是针对表意人明确表达与未明确表达的有所冲突的意思开展意思表示解释。就此,应采自我责任原则,要求表意人同时对二者负责,并结合表意人未明确表达的意思的内容与相对人的认知状态,分情况探究双方是否存在合意以及在哪些事项上达成合意。在司法解释中设置回应真意保留主张的“真意保留没有法律意义”规则殊有必要,如此可收获补充规范依据、彰显表示主义、节省司法资源等成效。
关键词:真意保留;意思表示解释;意思主义;表示主义;自我责任
4.功能主义视角下融资租赁的担保构成
作者:张永(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
内容提要:《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的多个条文明确了动产担保的功能主义转向。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本质上与动产抵押权相似。承租人处分租赁物是有权处分,出租人可据此解除合同或提前收回租金。出租人所有权和租赁物上其他担保物权的顺位应统一适用第414条,无需考察后位担保权人的善恶意。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和超级优先权规则也适用于融资租赁。未登记的出租人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承租人及特定债权人。出租人解除权是出租人所有权的实现方式,须履行清算义务,多退少补。但是功能主义并没有贯彻到底,目前的动产担保体系依然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
关键词:融资租赁;功能主义;非典型担保;清算义务;形式主义
5.论代偿请求权的功能类型及其实现
——以特定物买卖中的买受人救济为中心
作者:胡相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代偿请求权制度源自罗马法并获得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确认,在出卖人履行不能且取得替代利益的情形中与风险负担规则、合同解除制度共同构成买受人的救济体系。不过,比较法上并未就代偿请求权的体系定位达成共识,结合各立法例对于法律构成选择的差异及背后的考量可以整理出三种不同的适用情境,代偿请求权在其中分别发挥矫正不当的利益分配、延续合同拘束力以及使出卖人承担获益交出责任的功能。与之相应,代偿请求权所呈现的权利性质与作用机制也各不相同。以此种理论模型为参照检视我国现有的买受人救济体系可以发现,尽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表明了排斥将获益交出责任作为一般性救济手段的立场,但在某些履行不能情形中增加矫正不当利益分配或者延续合同拘束力的制度供给却是理论与实务的共识。为了弥补现有体系的不足,通过立法增设代偿请求权不仅有抽象程度过高之嫌,也无法处理我国特有的因物权先于价金风险移转而造成的不当利益分配,并非理想的选择。相较而言,在理解代偿请求权作用机制的前提下,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为根本依据,通过对现有条文的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创设相应的救济可能,应当是更加可行的完善进路。
关键词:代偿请求权;风险负担;物权变动;不当的利益分配;合同拘束力;获益交出责任
6.论被害人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与产生机制
——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
作者:方鑫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我国法院确立了被害人代表人制度,众多被害人得以推选代表人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作为被害人参与庭审方式的重大突破,被害人代表人制度目前面临三个现实难题:代表人是否具有当事人地位、能否代为处分被害人实体权利以及如何应对代表性危机。对此,有必要以实现有效参与为指引、以诉讼地位为原点、以产生机制为支撑,重塑被害人代表人制度的逻辑。被害人代表人具有双重诉讼地位:其相对于法院是独立当事人,并应以专门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予以保障;其相对于被害人是准委托代理人,且仅能获得一般授权,不具有实体处分权。法院需适度介入被害人代表人的产生机制,推动被害人群体的组织化,促成代表人的代表性。在未来,有必要于执行程序中引入被害人代表人制度,以制约法院在涉案财物处置与分配上的权力。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代表人;当事人;处分权;代表性
7.论公司违法分配利润中的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
——以《公司法》第191条为中心
作者:樊健、吴诗曼(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第191条引入董事对外责任,但其在违法分配利润等资本报偿案件中的适用仍存争议。违法分配利润多表现为对公司责任财产的减损,但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能直接妨害债权的实现。在此情形下,《公司法》第211条仅规定负有责任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难以回应债权人直接救济的需求。第191条宜采侵权责任构造,既包括绝对权侵权,也涵盖债权侵权的适用空间。董事责任的成立,不以公司完全丧失偿债能力为限,而应以董事行为对债权实现的实质妨害及可预见性为判断标准。通过构成要件之限定,第191条能够排除单纯内部职责的懈怠,形成对内信义义务与对外侵权责任的区分,确立董事对外责任的行为预期标准,以弥补传统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中法律后果可预见性不足的缺陷。
关键词:债权侵权;违法分配利润;董事对外责任;债权人保护
8.国际法必要勤勉概念的演变与澄清
作者:罗旷怡(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国际法中的必要勤勉概念被广泛应用于各领域,但其法律性质及内涵长期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必要勤勉起源于罗马法,历经国际法思想萌芽、国际仲裁与司法实践发展、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及当代拓展,其责任属性从“主观过失”转向“客观行为义务”,适用范围从“保护外国人”拓展到“全球公共事务”,规范形式从单一发展为多元建构。必要勤勉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三个层面的争议。究其实质,必要勤勉不符合一般法律原则的识别要件和核心特征,并且与无害原则及损害预防原则存在混淆;作为义务类型的必要勤勉实则是语言简化的误读;作为行为标准的必要勤勉才是应有之义。为防止必要勤勉概念的泛化与滥用,应严格遵循其限定框架规范使用,避免其从治理工具异化为霸权借口或执行负担。
关键词:必要勤勉;国家责任;一般法律原则;初级义务;行为标准
9.论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的实质审查义务
作者:虞婷婷(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知—删除”程序中,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与否进行实质审查有其积极意义。长远来看,实质审查应当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自愿机制,这是因为自愿机制对平台的约束力有限,平台实质审查的成本可控,实质审查本身也是注意义务的体现。法定义务定位下的实质审查标准仍然需要遵循平台自治理念,平台只有在被投诉人明显侵权时未采取措施或者明显不侵权时采取了措施,才需要对错判的结果负责。在侵权判断模糊的中间地带,平台决定属于自治范畴,但平台应当履行程序公开、程序参与以及程序中立等程序义务。同时,《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需要加以改造以发挥实质审查的效用。
关键词:电商平台;“通知—删除”程序;实质审查;平台自治;程序义务
10.《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时的赔偿权利人)评注
作者:李承亮(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本条第1款第1句旨在确定被侵权人死亡后谁享有赔偿请求权,而不在于确定被侵权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在其死亡后由谁继承。该规定中的被侵权人死亡这一要件,特指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死亡,而不包括被侵权人因其他原因死亡;该规定中的侵权责任特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责任。死亡赔偿金不是死亡被侵权人的遗产,但是,死亡赔偿金权利人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适用遗产继承规则。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向与被侵权人的生活紧密程度较强、对被侵权人经济依赖程度较强的赔偿权利人倾斜。本条第2款的“合理费用”仅限于《民法典》第1179条列举的费用。误工损失并非费用损失,不可能被他人实际支付,不属于本条第2款的合理费用。本条第1款第2句为无法适用并且也未实际适用的条款。
关键词: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近亲属;权利人范围扩张;实际支付
《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2021年入选为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心CSSCI(2021-2022)扩展版来源期刊。《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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