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导读】
高一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无人机兴趣班,老师演示时无人机突然失控,螺旋桨划伤学生面部,留下三道明显疤痕,构成十级伤残。家长索赔23万余元,学校以"兴趣班自愿参加""意外事故无法预见"为由抗辩。
学校开设实景教学类兴趣活动,是拓展学生视野的积极举措,但安全责任如何界定?法院最终认定: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判赔183550元。这一判决为学校组织类似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安全标准指引。
01 意外发生:一堂兴趣课上的"飞来横祸"
钟某是上海市某中学的高一学生,案发时未满17周岁。
学校为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开设了无人机兴趣班。钟某对这项新兴技术很感兴趣,报名参加了该兴趣班。
那天的课程内容是无人机飞行演示。任课老师为进行教学,将一台无人机模型机放在了第一排课桌上。钟某和其他几名同学围坐在课桌周围,准备近距离观摩。
然而,意外就在这一刻发生了。
老师接通电源的一刹那,无人机突然启动,迎面撞向围坐在第一排的钟某,高速旋转的螺旋机翼划过她的面部。
鲜血顿时涌出,钟某的脸上出现了三道深深的伤口。
02 伤情认定:十级伤残,三道疤痕
事故发生后,任课老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陪同钟某就医。学校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9359.61元。
经治疗,钟某的伤口虽然愈合,但脸部仍留下了三道明显的疤痕。对于一个正值花季的少女来说,这无疑是巨大的身心创伤。
钟某的家长不愿就此罢休,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30350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钟某因外力作用致左眼睑及左侧面颊部软组织裂伤,遗留面部疤痕,评定十级伤残;可酌情给予外伤后陪护60日,营养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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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争议焦点:兴趣课上的事故,学校该担责吗?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学校对钟某的伤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钟某一方认为,学校在组织无人机教学时存在明显疏漏:未对教学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未在学生与无人机之间设置安全距离、未开展相关安全教育。这些疏漏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一方可能辩称:无人机兴趣班是自愿参加的课外活动,学校已经提供了专业教师和教学设备;事故属于意外,无人机突然启动是无法预见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救助,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职责。
04 司法认定: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明显疏漏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细致审查。
首先,法院肯定了学校组织兴趣班活动的积极意义。"学校组织兴趣班活动旨在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对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以及品行培养均有积极作用,在相关活动中安排实景教学亦应予以肯定。"
但与此同时,法院也明确指出:在活动开展中,学校应当依法尽到与相关活动安全要求相符的教育、管理职责。
对于无人机这种特殊的教学设备,法院进行了专业分析:
"作为集现代通信、计算机应用、动力科技等于一体的无人机,在操作上对设备检查、环境观察、速度掌握、安全距离控制等均有严格要求。学校在组织相关实景教学时,理应提前做好教学规划,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并对无人机教学设备进行检查、排查起飞障碍物、在学生与无人机之间设置安全距离等。"
05 过错认定:三大疏漏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认定学校存在以下过错:
第一,未设置安全距离。事发前,无人机被放置于周围坐有学生的课桌之上,与学生之间未保留相应的安全距离,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无人机一旦意外启动,学生根本没有躲避的空间和时间。
第二,未进行安全检查。任课老师在演示前,未对无人机开关是否关闭、电源是否接通、无人机周围有无障碍物等进行安全检查。正是因为缺少这一关键步骤,导致接通电源时无人机突然启动。
第三,未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在组织无人机教学前,未对参与学生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学生对无人机的危险性缺乏认知,也没有被告知应当与无人机保持安全距离。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06 判决结果:学校赔偿18万余元
根据鉴定意见和相关赔偿标准,法院判令学校支付钟某:
- 伤残赔偿金
- 交通费
- 护理费(60日)
- 营养费(60日)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鉴定费
合计183550元。
学校此前已支付的医疗费9359.61元,不再另行计算。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7 裁判逻辑:安全标准应当与活动风险相匹配
本案判决体现了一个重要的裁判逻辑:学校的安全管理标准,应当与所组织活动的风险特点相匹配。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既不能超越活动本身固有的风险规律而不合理地提高对学校防范风险、确保安全的职责要求,学校也不能怠于履行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在校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
这一表述体现了利益平衡的考量:
一方面,不应对学校课以过高的安全义务。学校组织各类教学活动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如果要求学校对所有风险都进行绝对防范,将使学校不敢开展任何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反而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另一方面,学校也不能以"活动有风险"为由推卸责任。当活动本身具有较高风险时(如本案中的无人机操作),学校应当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安全措施。无人机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学校在组织相关教学时,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08 行业启示:实景教学类活动的安全规范
本案为学校组织实景教学类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安全指引。
第一,设备安全检查。在使用任何教学设备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对于无人机等具有动力装置的设备,尤其要检查电源开关、遥控连接等关键部位。
第二,安全距离控制。在演示过程中,必须在学生与设备之间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设定应当考虑设备的运动速度、可能的故障模式等因素。
第三,安全教育先行。在开展实景教学之前,应当对参与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告知设备的潜在危险和正确的防护措施。对于年龄较小的学生,安全教育更应当充分、具体。
第四,应急预案准备。应当制定相关活动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五,教师专业培训。承担实景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接受相关设备操作和安全管理的专业培训,具备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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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法律延伸: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责任认定差异
本案涉及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
如果受伤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适用《民法典》第1199条的规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学校存在过错,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两者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由受害方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由学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种区分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差异化保护:年龄越小,自我保护能力越弱,法律对其提供的保护力度就越强。
10 结语:创新教育与安全保障并行不悖
无人机兴趣班的设立,体现了学校与时俱进、创新教育的努力,本身值得肯定。但创新教育不能以牺牲学生安全为代价。
本案的教训在于:学校在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实景教学活动时,必须建立与风险相匹配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检查、安全距离、安全教育、应急预案——这些看似繁琐的步骤,实际上是保护学生安全的必要屏障。
一个高一女生的面部被划伤,留下终身疤痕,构成十级伤残。这个代价太过沉重,本可以避免。
希望本案能够给所有学校敲响警钟: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在追求教育创新的同时,请始终把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
【素材来源】
本文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4310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涉及钟某与上海市某中学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入库编号为2025-14-2-3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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