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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挂靠社保能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案例:
张三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公司为张三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后张三生育分娩,生育保险部门将生育津贴汇至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但公司未将上述金额支付给张三,张三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人力资源公司退还生育津贴13747元。
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张三不在公司上班,其以私人名义让公司交保险,所有合同都是假的,故不应支付生育津贴。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的丈夫李四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6日,张某向公司书写了一份声明,内容为:“本人入职公司,自愿将缴纳社保的权益转给本人妻子张三,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公司从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日后不得以公司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为本人补缴社保,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2020年8月,某人力资源公司开始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后张三生育子女,社会保险机构将张三的生育津贴转款到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该公司未支付给张三。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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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判决后,法院向医疗保障局发送了司法建议。
医疗保障局回函表示,用人单位已将领取的生育保险费退还基金。根据调查结果,该案符合《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宁医发〔2023〕45号)中“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金额在6000元以上(含6000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的规定,医疗保障局已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医疗保障局同步进行了行政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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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要素予以综合考虑。
张三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虽然签有劳务合同,但张三未提供其向该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亦未提供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的有效凭证,结合张三的丈夫李四向该公司出具的声明,应当认定张三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张三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张三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张三也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张三与该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等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该公司为张三违规代缴社会保险,从而使张三生育时获得生育津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欺诈骗保的行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将社保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归还给社保机构,故法院对张三要求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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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骗取金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可能面临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挂靠社保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对于个人来说,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请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社保缴纳;对于企业来说,也没有必要为了挂靠费去冒这个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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