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
高噪声广告宣传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商业经营活动中高噪声广告宣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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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经执法人员劝阻、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四、广大市民如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7×24小时受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兴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兴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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