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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不具备《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三八两高”任职条件之一,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仲裁员的选任条件具有法定性。《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员的选任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即通常所说的“三八两高”。据此,仲裁员不符合“三八两高”选任条件之一的,应属《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这一法定撤销仲裁裁决事由。
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决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但是,对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知道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具备仲裁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事后又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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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上下班路线可属于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
解答: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七条的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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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解答: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决一人一半,实际上只是判决确定从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这对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居住问题,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由谁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了离婚事实,意味着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在当事人明显失去共有基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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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会否被恢复登记?
解答:依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已经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公司登记:(一)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二)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程序中的;(三)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四)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恢复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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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能否以劳动者不遵守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解答: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非放任员工可以不执行劳动纪律,若员工不按时到岗、提前离岗,又不能证明系出外勤或已请假的,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被认定为旷工。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不得以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为由主张用人单位已丧失惩戒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在督促和警示无果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具体的旷工事实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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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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