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为目的听起来有点抽象,其实在司法实践里,它是通过一系列反常行为推导出来的——毕竟没法直接看嫌疑人的想法,但能通过行为判断。比如有人借钱说搞工程,结果拿去送礼,未必是诈骗,因为送礼可能是为了拉工程,主观上想做成;可要是拿去赌博,十赌九输,明显是拿别人的钱打水漂,这就是诈骗。关键要区分核心欺骗行为——那些直接导致财产损失的行为,证明对方的行为注定无法还款,用法律逻辑拆解案情,才能把披着借贷外衣的骗子送进监狱。
在刑事司法里,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得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比如同样是从银行骗贷款,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没有的可能是骗取贷款罪;同样是吸收资金,没非法占有目的用于经营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抽逃或潜逃的是集资诈骗罪。借贷型诈骗的核心就是“非法占有目的”,关键看两点:一是借款时有没有还款能力,二是借款后有没有还款行为和意愿。
判断还款能力,得看借款时的财富状况——名下有没有存款、房产、车辆、公司,债务是不是超过资产。要是借款时个人财产大于负债,后来因为客观变化没法还,不能算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款行为要看是不是主动、稳定、持续还款,哪怕还款中断,只要还在和出借人沟通、提供担保或承诺,也不宜认定。相反,要是借款后拒绝沟通、藏匿、失联,比如2021年苏01刑终9号案里,被告人收到借款后立刻离开南京逃到宜兴,换手机号不联系,就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有人说资金用于挥霍、赌博是判定依据,这有争议,但核心还是“想不想还、有没有还”。就算没按约定用途用款,只要案发前还清或持续还款,也不能用用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比如2014年浙温刑终595号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是朋友,收了钱一起娱乐消费,没逃匿,后来还还清了本息,法院认为是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抗诉说被告人自己承认“骗”,但二审法院认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把虚构借款理由当成“骗”,加上被告人没逃匿、还清钱,不足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维持无罪。
最高法收录的2023年沪02刑终826号案更清楚:当事人借款时有稳定收入、房产、车辆、公司,借款后积极还款,案发前还了70%以上,法院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说,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得结合借款时有没有掩饰身份、夸大实力、虚构理由、有没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有没有逃匿、有没有还款意愿和行为。要是一直有还款行为,没逃匿,还积极提供偿债方案,比如和出借人协商成立公司用盈利还债,就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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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企业主的例子: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2021年向银行贷款500万,用厂房做真实抵押,初期经营正常付息。2022年行业政策调整,公司经营困难没法还本金,甲一直和银行沟通,提供财务报表、经营困难说明,提出变卖设备分期还款,还想拿个人房产补充担保。法院认为甲没虚构事实,无法还款是客观因素,积极协商没逃避,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从借款型诈骗的个性看,关键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资金”。比如张三向李四借50万说做生意,结果一部分还债、一部分挥霍,虚构用途的行为通过资金流向证明,而资金用于挥霍就能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判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不能算算术题,得结合生活经验——比如有没有稳定收入,资金是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用于经营的难认定,用于挥霍或违法的容易认定)。
最后要注意,贷款还不上不等于诈骗,核心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企业遇到经营困难要积极和金融机构沟通,保存证据,找专业律师,避免民事纠纷变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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